工会可否利用公司的电子邮件系统开展活动

按照旧规则,如果雇主已经明令禁止,员工不可以利用公司的电子邮箱招揽工会会员或者开展工会活动。但是这一规则已经在2014年被推翻。

故事从the Register Guard一案开始 (Register Guard, 351 N.L.R.B. 1110, (2007)/Guard Publishing v. NLRB, 571 F.3d 53, (D.CCir.2009))。Prozanski是Register Guard公司的工会主席,在2000年5月份的时候利用公司的电子邮件系统给会员发了一封邮件介绍了上个月举行的一次工会集会,在8月份的时候给会员发了邮件请求会员支持工会的活动。这些发邮件的行为遭到了公司的反对,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明确规定公司的电子邮件只用于工作目的,Prozanski也因此收到公司的警告信。那么,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劳动关系委员会认为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劳动行为。雇员没有使用雇主的电子邮件来开展工会招揽员工等活动的法定权利,因此规章制度禁止雇员为了与工作无关的工会活动使用电子邮件并不违反法律。

案子到法院后,法院的考虑更加谨慎。首先,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允许员工使用电子邮件来开展工会活动,这样的规定也不违法,因此法院也认可公司对于八月份的邮件发出警告信。但是法院也发现,5月份的邮件仅仅是介绍了工会集会的活动,没有任何请求员工参加的意思,与8月份的邮件性质不同。而公司平时也允许员工之间发送关于社交聚会、孩子出生公告等私人事务的邮件,5月份的邮件与这些邮件应属同一性质,此时雇主对Prozanski的五月份的邮件发出警告信就构成了一种歧视( discrimination),是一种不当劳动行为。

但是,这个规则在2014年被修改。Purple Communications INC, 361 NLRB 126 (2014)

故事的情节也差不多,2012年某公司在其员工手册里规定,公司的电脑、互联网、电子邮件等公司设备只能用于公司事务,并列出几项禁止员工使用互联网的情况,其中包括禁止员工代表与公司没有专业或者商业联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活动。

2012年秋季,美国劳联产联试图在工厂组建工会,并且认为公司的电子通讯政府妨碍了工会选举中工人的自由选择,提出这是不当劳动行为。劳动关系委员会受理后,认为Register Guard案存在三大问题。第一,Register Guard案低估了雇员在工作场所的通讯权,而高估了雇主的私人财产权。第二,Register Guard没有认识到电子邮件作为雇员从事受保护的通讯手段的重要性,这个重要性自从七年前的Register Guard案已经大大增强,第三,Register Guard错误地将更多的比重置于对于设备的认定(后将详述)。

劳动关系委员会首先强调电子邮件对于办公室工作的重要性。根据2008年的一项统计,即使在公司的正常工作之外,96%的公司雇员会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或者手机来与工作保持联系,并且雇主也接受了雇员对于电子邮箱的一些私人使用。最高院在其他判决中也说,一些雇主已经预料或者至少容忍雇员对于电子通讯设备的私人使用,因为能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因此,在很多工作场所,电子邮件已经成为雇员间大规模的不断增长的通讯手段,并且用途广泛,包括用于公司的主要生产活动,与生产无关但与工作有关的用途,以及用于经常性的非工作的用途。在办公室,人们完全或者严重依赖电子邮件,似乎电子邮件已经是雇员与雇员交流的占统治地位的通讯手段。

劳动关系委员会也强调了电子邮件与一般的雇主财产不同。在Register Guard一案时将电子邮件与其他的公司设备做类比。但是现在,劳动关系委员会认为,电子邮箱因为其灵活性和性能而与早期的通讯设备不同。一个员工使用电子邮件几乎不会干扰其他人使用电子邮件系统或者增加使用成本。相反,公告栏在公告信息时只有有限的空间,复印机在复印时必须按顺序处理,并且任务太多时会堵塞。播音系统,每次只能发送一份信息。因此,电子邮箱可以作为一种雇员之间持续的和互动的通讯手段,都是之前的设备不能提供的。

因此,劳动关系委员会认为,Register Guard案的结论已经不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业生活,也未能保护雇员的工会组建权,因此,必须制定一个新的规则。这个规则以Republic Aviation案为起点[1]。在Republic Aviation案,雇员之间主要的沟通方式是面对面的口头沟通。劳动关系委员会认为本案中更适合适用Republic Aviation规则,原因是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了雇员之间沟通的重要通道(一种新的有效的自然聚集地)和论坛(分享共同利益的员工寻求在影响工会组织生活和其他与雇员的地位相关的问题上说服同事)。以笔者的理解,Republic Aviation案时面对面沟通是正常的沟通方式,而现在电子邮件也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沟通方式,因此具有一定的可类比性。Register Guard案当时也考虑Republic Aviation这一先例,但认为两者不具有可比性而拒绝适用,因为从形式上看这是两种不同的沟通方式,而现在的这个案子更强调从本质上认定两者的可类比性。最后,遵循Republic Aviation案的结论,劳动关系委员会认为,在非工作时间,除非雇主能证明特殊情况下使用电子邮件并不合适,那么已经能合法进入雇主电子邮件系统的员工有权利使用电子邮件从事包括工会组建权在内的各项权利,而Register Guard规则被推翻。


[1] Republic Aviation确立的原则,除非雇主有证据证明雇主的禁止招揽行为是为了维护单位的生产或者纪律,那么即使在雇主的场地,雇主也不能禁止雇员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招揽。

 

柯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