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劳动法对于管理人员的认定

美国法对于管理人员的认定

2015-09-14 柯振兴 美国劳动法观察

In Re OakwoodHealthcare,Inc, 348 N.L.R.B. 686 (2006)

Oakwood医院一共有181名注册护士(registered nurse,以下简称护士)。他们的上级包括在场的护士经理,临床管理经理,临床管理人员,以及临床管理经理的助理。这些护士听从医生的命令,主要从事医疗上的行政事务、验血、观察病人等事务。护士也会指挥技能不熟练的员工去帮病人喂食、洗澡等工作,有时候会让这些员工完成医生交给护士的其他任务。

在这些护士中,一部分护士会担任护士长(charge nurse)。护士长的职能是管理监病房,安排其他护士、护士助理等轮班,他们还会监督监护病区的病人,与医生和病人家属见面,以及跟进一些异常的事件。他们也会照顾一些病人。最后,如果担任护士长,该护士的报酬会增加1.5美元/小时。医院一共有12名护士永久性地担任护士长,而其他得护士会轮流担任护士长。当然,也会有护士既不会永久性地担任护士长,也不会轮流担任护士长,他们有的是新进来的护士,也有很多护士自己选择不担任。

当医院的员工想组建工会时,医院认为,按照美国劳动关系法第2条第11款,永久护士长和轮班护士长属于管理人员,不能加入工会。那么问题来了,这两类护士长到底是否属于管理人员?

第2条第11款对于管理人员的定义是,如果一个人为了雇主的利益,有权代表雇主去雇佣、转移、中止、停工(layoff)、召回、提拔、解雇(discharge)、选派(assign)、奖励、处罚其他雇员,或负责任地指挥其他雇员,或者调整雇员的不满,或者有效建议采取这些行动,并且如果他行使上述权力不仅仅是日常办事或具有秘书办事的性质,而是需要独立做出判断,那么这个人就是一个管理人员。

据此,劳动关系委员会提出了管理人员的三个判断标准,第一,有权力行使美国劳动关系法第2条第11款提到的任一行为,第二,他们行使这样的权力不是一个日常办事或者具有秘书办事的性质,而需要一个独立的判断,第三,他们行使权力是为了雇主的利益。

在判决书中,劳动关系委员会还对几个难点进行了解释。

“选派”是指选派雇员到某个地方(比如一个地点或者一个部门),给雇员委派一个时间(比如是否轮班或者加班)或者把重要的任务交给员工,因此,选派的关键词在于:时间,地点和任务。在医院,如果护士长的决定能影响护士或者助手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的任何一个因素,就可以是一个管理职能。

“负责人地指挥其他员工”是指管理人员指挥他人雇员,并且为其他雇员的表现负责。有些雇员表现得不好,就得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独立判断”,如果一个判断仅仅是人们根据职业或者技术来做判断,再让不熟练的雇员完成,这不是一个独立判断。独立判断仅仅针对的是做决定时管理人员有一定的自主裁量。(it is the degree of discretion involved in making the decision, not the kind of discretion exercised—whether professional, technical, or otherwise).

最后,像轮班护士长这类部分时间担任管理工作,部分时间仍然是普通员工的情况,他们是否是管理人员取决于个人是否花费固定和大量的时间用于管理工作。固定是针对日程安排而言,不是一个临时的顶替,而大量的时间,一般是指个人至少花费工作总时间的10%--15%用于管理工作。

劳动关系委员会随即用这些标准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我们首先看第2条第11款所对应的行为。是否负责任地指挥其他人?这些护士长并不需要对指挥护士做工作承担责任,没有证据表明如果这些护士没有圆满完成任务时护士长要去纠正他们,护士长也不会因此被处罚或者得到差评,因此并不满足。关于“选派”,护士长确实可以选派护士去不同病区照顾病人。因此,这些护士长符合第一个要件。对于第二个要件“独立判断”,护士长在选派护士去照顾病人时,虽然每个护士都有一定的技能,但是不同的护士有不同的技术水平,有些病人也需要特殊照顾,因此,护士长会特别考虑护士的技术水平与病人的需要是否匹配,这就体现了护士长的独立判断。不过,在急救室,护士长指派护士就不再考虑技能问题,一般都是直接指派护士到急救室工作。因此,急救室的护士长不具有独立判断,不属于管理人员。综上,除了急救室的护士长,其他护士长都暂时满足管理人员的标准。

再细究,劳动关系委员会发现,这些护士长中,那些轮换着担任护士长的注册护士不具有管理人员的特征。成为管理人员必须要花费固定和大量的时间用于管理工作。但是医院并没有日程表来规定护士何时担任护士长以及多久担任一次护士长。护士们内部决定谁来担任护士长,也没有证据证明这种选择有一定的规范。因此,他们并不符合“花费固定时间”的要件,不属于管理人员(也就不必要再谈论是否“花费大量时间”这一要件)。

只有那些永久性地担任护士长工作的护士属于法律规定的管理人员,从而被排除出劳动者的范围,不能加入工会。而无规律地轮流担任护士长的护士不属于管理人员,可以加入工会。

注意:美国不同法律对于劳动者或者监管人员有不同的定义,本文只谈《美国劳动关系法》的情况

柯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