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院:大学老师不能组建工会

NLRB v. Yeshiva University 444 U.S. 672(1980)

这个案子的主角是Yeshiva University,一个位于纽约市的私立大学。它的行政结构如下:最高权力机关是理事会(Board of trustee),其次是校长。校长也是理事会的一员,作为学校的CEO主持工作,同时又四个副校长来协助(四个副校长分管医疗和科技事务、学生事务、商业事务以及学术事务)。大学的各个学院实行高度自治。每个学院由院长(dean)或者执行长(director)领导,学院的教师通过正式或者非正式的会议讨论和决定机构和职业上的事务。其中,正式的会议根据书面章程来召集,而非正式的会议通常由院长或者执行长召集。大部分的学院都有教师委员会(faculty committee)来讨论特定领域的教育政策,如教师福利委员会就教师的工资和雇佣条件问题和行政人员进行谈判。通过这些会议和委员会,每个学院的教师有效地决定全部课程设置(curriculum)、评分标准、录取和注册、学术日历以及课程安排(course schedule)。需要指出的是,教师在学院里的权力已经超过了严格意义上的学术问题。每个学院的教师会对每一个教师的聘用,是否给予终身教职,休假,解聘和晋升向院长或者执行长提出建议,并且如果这些建议代表学院教师的压倒性多数意见,这类建议一般会被执行。此外,一些教师有权对个别学生的录取、开除和毕业做最终决定。

现在,Yeshiva University的这些老师要建工会,Yeshiva University认为他们是管理人员(managerial employee),不能组建工会,法律到底支持谁呢?

最高院同意yeshiva University的意见,即这些教师属于《美国劳动关系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 Act)所定义的管理人员,而不是劳动者。

管理人员是指表达雇主的决定并使其有可操作性,从而规划和实施管理政策的员工。按照最高院的意见,Yeshiva大学的教职行使了学校的管理职权。首先,他们在学术上的职权是绝对的。他们决定提供哪些课程以及课程的时间安排和授课对象。他们讨论和决定教学方法,评分方法以及录取标准。他们有效地决定哪些学生会被录取,保留以及毕业,等等。如果比较工业社会,教师实际上决定了生产的产品,生产产品的条款,以及所服务的消费者。其次,Yeshiva的教师在教师的雇佣,是否给予终身教职,是否给予学术休假,终止雇佣和晋升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显然,这些决定具有管理和监督的特征。

在这里,最高院遇到了一个难题,即如何区别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士(professional employee)。

专业人士的定义参见《美国劳动关系法》,现实中比较常见的专业人士包括律师,医生,科学家等。他们也享有建立工会的权利。他们比一般的员工受过更好的教育和训练,在工作中也享有更高的自主性,但也比较容易和管理人员混淆。因为他们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即他们对自己的业务都具有独立的职业判断(independentprofessional judgment),这些判断都会影响公司的政策。劳动关系委员会就曾认定Yeshiva University的教师只是专业人士,可以组建工会,但是Yeshiva University不服这个决定,一直上诉到法院至最高院,这个结论也最终被最高院推翻。最高院认为,如果一个专业人士在一个行政岗位上,此时,不需要询问他做的决定是否更多基于管理政策而非专业技能,都应该将其排除出专业人士的范围。也就是说,一个专业人士,如果承担了监管或者管理的责任,就会被排除过专业人士的范围。

最高院还特别强调了忠诚的问题。最高院认为,忠诚的分裂对于像Yeshiva University这样的大学来说是一个特别尖锐(acute)的问题。大学依赖教师的职业技能来建立和实施重要的政策。大学需要教师在管理中的参与是因为这种技能对于学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不可或缺的(indispensable)。

综上,最高院认为这些雇员属于经理型雇员,不能组建工会。

顺便提一句,美国私立大学里的助教(graduate student assistant),不管是是teach assistant还是research assistant,他们不是雇员,也是不能建工会。在Brown University(342 N.L.R.B)一案中,美国劳动关系委员会认为,助教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教育关系。要成为助教,首先就要成为一个学生。而让助教组建起来与学校进行集体谈判,会损害学术自由。这种学术自由不仅仅是课堂上随意发表意见的自由,更是围绕传统学术决定的根本性事务,比如课程长短和内容,升级和毕业的标准,考试的管理以及其他行政和教学事务。因此,不能将助教认定为劳动者,他们也不能组建工会。

柯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