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共同雇主新标准

美国的共同雇主新标准

2015-09-09 柯振兴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其认定标准也在不断变化。今年八月,美国劳动关系委员会通过一个案子,对共同雇主的标准进行重新界定,被认为会对劳务派遣、外包等雇佣形式带来重大影响。(关于美国劳动关系委员会,会有专门介绍)

这个案子的主角是BFI公司和Leadpoint公司。BFI公司有自己的员工,但是一些业务由Leadpoint公司派人来完成。BFI和Leadpoint的具体合作如下:

首先在招聘环节。Leadpoint为BFI完成招聘发布、面试、(药物)测试、筛选及雇佣(签约)等事务。BFI的人员不参与这个过程。但是,根据BFI和Leadpoint之间的协议,BFI也对所雇佣的人有所要求,比如所雇佣的人员必须合适的资格(包括证书和培训)。在公司纪律方面,虽然协议上写明Leadpont单独负责(sole responsibility)对派往BFI的员工进行训练、评估及终止其合同,但是他也允许BFI拒绝任何人员来上班及无需任何原因便可停止雇佣员工。在工资和报酬方面,每位员工的工资以及一个特别比例的薪酬(这个薪酬根据员工是否加班而决定)先由BFI支付给Leadpoint,然后再由leadpoint向员工支付。虽然协议上写明Leadpoint单独决定工资标准,但是实际上,如果没有BFI的批准,Leadpoint支付给雇员的工资标准不会超过类似岗位上的BFI员工的工资标准。在工作时间上,BFI制定了一天三班倒的计划,而Leadpoint负责为这些计划提供人员。BFI决定员工是否需要加班,常常是BFI将加班的决定通知Leadpoint,Leadpoint再安排相应人员。在工作流程上,BFI决定每天开动哪条流水线并向Leadpoint提出这些流水线所需的雇员人数,而Leadpoint会决定具体哪些雇员参加工作(Leadpoing和BFI的经理会在开工前开会决定)。而在安全问题上,在新员工刚开始工作之际,Leadpoint会给新员工培训。而在具体的工作中,BFI也会定期给员工提供培训和咨询。(因篇幅,此处并没有展开全部细节,有兴趣的朋友可阅读原文)

劳动关系委员会的区域主任(Regional Director)认为,此处不存在共同雇主。按照通说,共同雇主的定义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雇主分享或者共同决定雇佣过程中的关键条款(term and condition),并且雇主对于关键条款有直接和立刻的影响(direct and immediate impact)。首先,Leadpoint确定工资标准并支付工资给员工,虽然在类似岗位上Leadpoint支付给其员工的工资不能超过支付给BFI的工资,但是这不表明BFI对工资有决定权因为这个条款仅仅限制员工的最高工资。其次,区域主任认为在整个招聘环节,Leadpoint处于控制性的地位。在实际的工作中,区域主任也发现BFI对Leadpoint的员工不具有控制地位。Leadpoint的员工仅受Leadpoint 的现场经理管理,尽管BFI控制着流水线的速度,但是BFI并不能决定所需雇员的数量,雇员站立的位置以及雇员从流水线取出物品的方式。此外,如果BFI对Leadpoint的员工状态不满意,他会向Leadpoint的经理投诉,由Leadpoint的经理在其权限内处理。综上,区域主任并不认为BFI对于条款有这种直接和立刻的影响,因此不符合共同的标准。

之后,案子到了劳动关系委员会总部。劳动关系委员会决定对这个案子进行重新审视。因为美国这些年非标准劳动关系包括劳务派遣和外包发展的很快,而劳动关系委员会的任务之一就是使得调整法律以适应工业生活的发展,因此劳动关系委员会重新思考了共同雇主的问题。之后,劳动关系委员会决定放宽对共同雇主的定义。按照之前的定义,共同雇主如果成立,雇主需要对雇佣条款有直接和立刻的影响,但是现在,委员会认为,这种影响可以是间接的,考察的因素包括雇主是否通过中介来行使雇佣条款的控制,或者保留了这一权利。对于后者,委员会指出,当要派公司(usecompany)向提供员工的公司(supply company,可以是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是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员工设定了特殊的雇佣条款时,要派公司就保留了最终的权力来确定这些正在讨论的条款将按照雇佣条款本身和要派公司的偏好执行。即使要派公司将雇佣条款的管理让给提供员工的公司,要派公司仍然可以要求其行为要符合要派公司的预期。

按照这个标准,劳动关系委员会重新考察了这个案子,确认BFI是这些雇员的共同雇主。首先,在招聘环节,Leadpoint所招的员工需要符合BFI的一般要求,因此,BFI的决定权也很重要。其次,BFI也有权力退回员工(不需要任何理由)。在比较争议的管理方面,BFI也享有一定的管理权。BFI能单方面决定流水线的速度,BFI的经理会恳求(implore)员工去更快和更聪明地工作,相应的,他们也会不断与员工协商生产率的问题。这些问题上,Leadpoint基本不参与。BFI的经理也会指派特殊任务给员工,这些特殊任务明确要求Leadpoint员工所站立的位置,并且经理会近距离监督员工。再次,BFI决定所需的雇员人数,决定雇员轮班的时间和是否加班。可以说,虽然Leadpoint负责选择具体的雇员,但是BFI决定人员和工厂运转的核心问题。最后,在工资问题上,虽然由Leadpoint来决定工资标准,但是BFI也有决定权,Leadpoint在类似岗位上制定的工资标准就不能超过BFI员工的工资标准。综上,BFI对雇佣条款有直接和间接的控制权,同时也保留了这些实施条款的权力,因此劳动关系委员会认定BFI是这些员工的共同雇主。

当然,劳动关系委员会所做的这个判决具有很大的争议。劳动关系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该判决是以3:2的微弱多数通过,不排除将来会被自己推翻(涉及到劳动关系委员会的党派政治,此处不赘)。其次,这个案子也可能上诉到联邦法院,从而被法院推翻,还是值得关注。

来源:https://www.nlrb.gov/case/32-RC-109684

柯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