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救济因参与工会活动而被解雇的雇员

美国虽然直到现在还坚持解雇自由的原则(employment at will),但是已经发展了很多例外。比如,按照《美国劳动关系法》,雇主不能对支持或者反对工会的雇员有任何歧视的行为,更不能仅仅因为雇员参加工会活动就解雇员工,否则就构成不当劳动行为。

尽管如此,雇主解雇工会积极分子的案子还是层出不穷。第一种情况是,雇主因为雇员参加工会活动而直接将其解除,这种情况比较好判断,基本构成不当劳动行为。第二种情况是,当雇主因为其他事由(比如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违反规章制度)解雇参加工会活动的雇员,法律如何辨别雇主背后的动机,到底是该员工因为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除,还是雇主只是借这个理由来解雇工会积极分子?还是兼有?我们来看美国最高院在NLRBv.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Corp. (462 U.S. 393,1983)一案中确立的规则。

Santillo是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公司的一名司机。1979年3月19日,Santillo与Termster Union(一个庞大的工会组织,主要吸收货车司机和仓库工人——笔者注)会谈,讨论Santillo身边的员工如何组织工会。几天后,他和公司的其他司机讨论了加入工会的可能性并发放授权卡。之后,Santillo的直接上级Patterson告诉其中一个司机,他已经知道了Santillo参与工会活动。Patterson说Santillo是一个两面派,并承诺将报复他(geteven with)。在3月26日,Santillo即遭解雇,理由是他把车钥匙丢在车里,并在没有被批准的情况下就休息。

随后,Santillo向劳动关系委员会提出,雇主的解雇行为是基于他的工会活动,因此构成不当劳动行为。劳动关系委员会支持员工的主张,但是联邦上诉法院并不认同,因此案子打到了最高院。

最高院认为,如果雇主因为雇主参与工会活动而解雇他(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理由,或者其他理由都是托词),那么毫无疑问雇主构成不当劳动行为。但是,如果雇主的反对工会的立场并没有对雇主因其他合法事由解雇员工产生影响,那么这一解雇就不构成不当劳动行为。

而像本案这种情况,雇主有多重动机去解雇员工,既可能是针对工会活动,也可能是违反纪律。最高院同意劳动关系委员会的分析思路。首先,劳动关系委员会的法律顾问需要证明雇主的反对工会的立场是解雇行为的主要(substantial)或者是诱发(motivating)因素。同时,如果雇主不能反驳法律顾问的证据,他也可以提出积极抗辩(affirmativedefense)[i]来证明他的解雇是基于法律许可的理由,涉及的是雇员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因为这是一个积极抗辩,雇主负有举证责任。

回到本案,最高院认为,劳动关系委员会已经证明了如果雇主不考虑Santillo参加工会的事实,他就不会被解雇。事实表明,使得Santillo被解雇的行为(即他把车钥匙丢在车里,并在没有被批准的情况下就休息的行为)在公司很常见,而且之前也没有任何人因为这一行为被处罚。雇主对于Santillo的解雇也非常不符合雇主的惯例。雇主不但没有警告Santillo他的行为会被处罚,而且从来没有表明对于Santillo行为的反对。此外,Patterson作为解雇Santillo行为的决策者,对于Santillo参与工会事务的事情一开始就是明显的不安。因此,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全面考虑案件记录,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对事实的认定有实质性证据的支持,他的认定就应当采信(supportedby substantial evidence on the record considered as a whole,即符合实质性证据标准)[ii]。

之后,对于最高院判决中“劳动关系委员会的法律顾问首先需要证明雇主的反对工会的立场是解雇行为的主要或者诱发因素”,学者归纳了好几种情况,包括:1,雇主知晓《美国劳动关系法》所保护的雇员参与工会活动的行为;2,雇主行为的可疑时间;3,雇员良好的工作记录;4,处罚的极端性;5,雇主行为的环境,这个环境趋于显示雇主的反工会立场,6,雇主敌视工会的历史记录。如果法律雇主成功地证明了雇主的启示行为是一个雇主解雇行为的主要或者诱发因素,举证责任就转移到雇主,雇主需要通过占优势的证据(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testimony)证明他的行为不是基于反工会的立场,或者说解雇行为是基于正当理由(forcause)。


[i] 也译为肯定性答辩;积极的答辩,指被告并不否认原告所主张之事实的真实性,而是提出其他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的答辩。因此,它并不反驳原告诉求之真实性,而只是否认原告在法律上有起诉的权利。

[ii] 劳动关系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机关,最高院对该案的审查实质上就是对劳动关系委员会所做决定的司法审查。实质性证据标准是美国行政法上的一个司法审查的标准。对于这一标准的更多介绍,请参见何海波:《美国行政法上的实质性证据标准:一个关于司法审查权力关系的考察》,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50294, 2015年10月15日访问

柯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