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集体谈判中谈判单位的确定

排他性(exclusive)是美国工会的显著特征。按照美国劳动关系法第9条,在一个谈判单位(bargainingunit)里为了集体协商而被指派或者被选择出来的谈判代表,就是这个单位里一个排他性的谈判代表。这个谈判代表由单位里的多数决产生(majority,即工会取得50%以上工人的赞成票)。而法律也排除了雇主与一个少数派工会集体谈判的可能性。

但是,谈判单位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果一个工厂结构简单,只有蓝领在工厂工作,那么谈判单位就容易确定也就是该工厂。但是有些公司结构比较复杂,比如沃尔玛这种全国连锁超市,是整个国家建一个工会,还是每个州建一个,抑或,每一家沃尔玛的店就可以建。Friendly IceCream Corp V. NLRB(705F.2d 570 1983)处理的就是类似的问题。

Friendly是一家马萨诸塞的公司,旗下有605家连锁餐厅,遍布16个州。东部地区连锁餐厅的总部在马萨诸塞一个叫Wilbraham的地方。那里的行政人员决定连锁餐厅的标准政策,比如菜单,价格等。东部地区又分为12个区,每个区由地区经理负责(division manager)。第一区,覆盖马萨诸塞的东部和南部,又被分为9个区域(district)。每个区域有四到九家餐厅。每个区域经理(district manager)负责所在区域的餐厅,并向地区经理负责。

Waymounth是其中一个区域的其中一个餐馆。大约雇有24个兼职雇员和3个全职雇员。餐馆经理主要负责每天的日常运营,并向区域经理负责。而区域经理会检查餐馆的供应,销售,服务,卫生和雇员等情况,来Waymouth检查的频率大概是每周一到三次,时间长度从15分钟到几个小时。

1979年,Weymounth餐馆的工人向组建工会。Friendly总部并没有直接表示反对,而是认为一个餐馆就成立一个工会不大合适,应该是其旗下所有的餐馆共同成立一个工会。劳动关系委员会调查后认为,Weymounth餐馆想自己成立工会,这也是合适的。Weymouth随后通过选举成立工会。但是当工会想和雇主进行谈判时被雇主拒绝,遂向劳动关系委员会提出雇主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劳动行为,雇主则认为对方工会不是一个合适的谈判对象。

上诉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 Act)将决定一个谈判单位是否合适的主要责任授权给了劳动关系委员会。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关系委员会并不要求在一个特定的环境内选择一个最合适的谈判单位,只需要做的是在特定环境内选择一个谈判单位。当一个雇主想挑战劳动关系委员会的决定是,不能仅仅指向一个更合适的谈判单位。雇主的责任是证明劳动关系委员会选择的谈判单位是不合适的。

在考虑谈判单位时,劳动关系委员会的主要责任是确保雇员在行使集体谈判权时享有最充分的自由,同时,当雇主是一个整体化且多单位的情况时,它需要尊重雇主保持企业范围内的劳动关系,最起码要避免零碎化工会对劳工关系的破坏性效果。当大公司的雇主拥有比较集权的劳动政策时,会希望他的谈判单位与公司的内部结构相适应。但是,当雇主的利益(即与最方便可能的单位谈判)满足后,劳动关系委员会有权赋予雇员利益以更大的比重,雇员可以被他们所选择的单位所代表。

接着,上诉法院又讨论了决定谈判单位的标准,即一个谈判单位里的雇员是否共享一个利益社区(community ofinterest)。利益社区的构成有如下几个要素,并且没有一个单独的要素是决定性的:

1,互相联系的餐馆的地理上的接近(proximity)

2,在不同餐馆里雇员互相交换的程度

3,当地餐馆经理的处置权,特别是劳动关系方面的处置权的程度

4,工会组织的范围(extent)

5,集体谈判的历史

6,受影响员工的希望

7,雇主的组织架构

8,雇员的技能、雇主的利益、工资及工作时间的相似性

Friendly认为,当劳动关系委员会认定Weymouth构成一个谈判单元时,犯了三个错误,第一,没有证据表明Weymouth的经理在劳工关系事务上有处置权,第二,劳动关系委员会错误地考虑了Friendly旗下96家公司的员工交换的程度,第三,劳动关系委员会拒绝考虑以Weymouth为中心,20英里为半径的圆圈中,Friendly旗下各餐馆的地理上的接近。于是,上诉法院就这三分方面进行讨论。

第一,关于Weymouth餐馆经理的处置权。上诉法院认为,餐馆经理的自治是决定餐馆是否作为一个合适的谈判单位的最重要衡量因素之一。这个控制不是特指经理对于价格和菜单等方面的自由,而是针对直接影响雇员的领域的有效控制。这里,劳动关系委员会发现Weymouth餐馆经理在这些直接影响雇员的事项上行使了重要的(即使是有限的)的权力。

第二,关于雇员的交换。劳动关系委员会认为,Friendly提出公司旗下人员交换的情况对于谈判单位的确定有密切联系,委员会也考虑了这些证据。但是,他们与Weymouth没有关联的人员交换,这对于Weymounth作为一个谈判单位的合适性没有直接影响,劳动关系委员会也不需要处理。委员会只才考虑与与谈判单位的合适性相关的证据。

第三,地理上的接近。劳动关系委员会认为,在这个以15公里为半径的圆圈里Friendly旗下餐馆的数量并不能合理地决定这些餐馆地理上的接近会损坏Weymouth餐馆雇员的利益社区。委员会也没有必要分析以20英里为半径的圆圈的Friendly旗下餐馆数量。

因此,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委员会的决定即Weimouth餐馆的雇员可以构成一个谈判单位是处于委员会的裁量权之内,并且得到案件记录中实质证据的支持。

柯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