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无证移民的工会权利

无证移民(undocumented employee)一直是美国政治和法律的热点问题。关于无证移民的工会权利,最高院在1984年的Sure-Tan,Inc v. NLRB(467 U.S. 883, 1984)判决中予以否定。该判决认为,通过解释《移民与归化法》(Immigrationand Nationalization Act),无证移民不享有恢复原职这一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手段,理由是与移民法相冲突。2002年最高院在Hoffmanplastic Compound, Inc v. NLRB(535 U.S. 137 2002)一案中再次确认无证移民不享有工会权利。

1988年,公司雇佣了Jose Castro作为公司一员。作为墨西哥人,Jose提交了移民文件确认他有资格在美国工作。1988年,美国劳联产联(AFI-CIO)帮助该公司组建工会,而Jose也支持工会。1989年1月,Hoffman公司解雇了Jose等工会积极分子。

1992年,劳动关系委员会认为公司选择性地解雇这些员工是因为消除已知的工会支持者,该行为违反了《美国劳动关系法》,构成了不当劳动行为。劳动关系委员会提出了三项救济措施,第一,停止违法行为;第二,向员工张贴关于救济行为的告示,第三,向受影响的员工支付积欠工作并让他们恢复劳动关系。

但是,在1993年,当委员会计算积欠工资的数额时,Jose承认它来自墨西哥,来美国之前,他没有取得合法的移民身份。他承认拿了朋友的出生证明来骗取驾照和社会保障号码(Social Security Number,简称SSN),并欺骗雇主以获得工作岗位直到被解雇。此时,劳动关系委员会认为,根据先例Sure-Tan,Inc v. NLRB,不应该向他支付积欠工资。

1998年,劳动关系委员会又推翻了之前的决定,认为Jose应该获得积欠工资。关于积欠工资的事情,一直争论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首先回顾了移民法。1986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移民改革和控制法》(the 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这项法律禁止无证移民在美国有任何的雇佣关系。法律强制雇主在新员工开始工作前,确认新员工的身份和资格,如果一个外国人不能提供所需文件,他就不能被雇佣。即使一个雇主在雇佣时不知道他是无证移民,或者在雇佣期间,雇员的移民身份由合法变为非法,雇主也必须在发现雇员的无证移民状态时立即解雇雇员。因此,向无证移民雇员支付积欠工资不仅被认为是藐视移民法,也是同情并鼓励未来的违法行为。

综上,最高院认为,允许劳动关系委员会裁定向无证移民支付积欠工作将不适当地侵害《移民改革和控制法》所规定的一个明确的立法上的禁止行为。其次,不要求雇主支付积欠工资并不表明雇主逃离了处罚。劳动关系委员会已经裁定了其他对公司的处罚公司,包括停止(cease and desist)侵犯《劳动关系委员会》所规定的权利,以及在明显位置张贴告示向员工表明相关权利。

Hoffman案后,在美国法律界发生了一波连锁反应。首先是美国平等机会就业委员会(Equal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简称EEOC)宣布,放弃以前的方针即无证移民可以基于民权法(Title VII)和其他反歧视立法获得积欠工资,但是依然将无证移民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雇员。其次,美国劳工部也做了类似的决定,即无证移民依然属于《美国平等劳动标准法》中的雇员身份,这些工人可以为已经付出的劳动主张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

此外,美国的劳工组织还到国际上告“洋状”。2002年,也就是判决结束后,美国劳联产联(AFI-CIO)和墨西哥的墨西哥工人联盟(Confederationof Mexican Workers,墨西哥最大的工会联盟组织)一起向国际劳动组织提交了申诉,声称Hoffman判决侵害了员工的工会组建权、集体谈判权和结社自由权。在审查美国政府的回复后,国际劳工组织得出结论:在国际法下,美国无证移民雇员的非法解除案件的救济措施,对于确保无证移民的有效保护而使其免受雇主反对工会的歧视行为是不充分的。

这些机构还向美洲人权法院(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提出对于Hoffman的反对意见。墨西哥政府还向法院要求一个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即Hoffman判决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法。2003年,美洲人权法院建议,按照国际法,移民,无论他们的身份是合法还是非法,都有权像公民一样得到基本的劳动保护。然而,直到现在,国际组织对于美国劳工政策的谴责没有让美国的劳工政策发生改变。

柯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