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冗余雇佣不当劳动行为

本文发表于《工会理论研究》2015年第6期,发表时因字数限制有所删改,本文是完整版。

一、冗余雇佣概念

冗余雇佣(Featherbedding)指雇佣不需要的劳动力。具体来说,指的是就某一项具体工作雇佣超过实际需求的人手,或者采纳了没有实际意义的工序,或者说是单纯的制造工作(make-work)。[1]

技术进步带来的劳动力需求下降是引发大规模冗余雇佣的最直接原因,但同时也给工会出了一个难题。当越来越多的雇员被解雇时,即使有些岗位已经不再必要,工会也尝试用各种方法保留他们的岗位,。当工会在集体谈判中极力想留下这些冗余劳动力时,这也势必遭到雇主的反对。法律争议也由此产生。

二、美国的冗余雇佣不当劳动行为制度

在讨论冗余雇佣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前,我们先来介绍不当劳动行为。不当劳动行为(unfair labor practice)是指雇主凭借其经济优势地位,以违反劳动法律原则的手段来对抗工会的措施或行为,但在美国,不当劳动行为的内容页涵盖了工会和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以不法手段来对抗雇主的措施或者行为。[2]美国之前的《劳动关系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 Act)侧重于与雇主利益有关的不当劳动行为。1947年该法律修改后,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也被引入,与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一同纳入规制对象。在最终的法律文本中,第八节b(6)具体列举了一些由工会实施的不当劳动行为。

随着大规模冗余雇佣行为在各个行业的全面出现,共和党人主导的国会和联邦政府自1940年前后开始以各种正式或者非正式的方式向工会施加压力,力图减缓或消除冗余雇佣行为,并最终写入法律。

(一)《塔夫脱—哈特莱法》的规定

《塔夫脱—哈特莱法》(Taft–Hartley Act)[3]又称为《1947年劳资关系法》(The Labor Management Relations Act of 1947)[4]。该法由共和党参议员罗伯特·塔夫脱(Robert A. Taft)和众议员弗雷德·哈特莱(Fred A. Hartley, Jr.)提出,推翻了杜鲁门(Harry S. Truman)总统的反对票后生效成为联邦法律。

该法第8节(b)(6)项被称为反冗余雇佣条款(the anti-featherbedding provision)[5],该项规定,

“(由工会组织或者其代理机构实施的)目的在于引起或企图引起雇主支付或给予或同意支付任何金钱或对价,在一种勒索的状态下,对没有被执行的劳动或者不会被执行的劳动进行的支付,此类行为将会被视为不当劳动行为”。如果劳资关系委员会(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在审查控诉之后发现工会采取了不当劳动行为,委员会会进行裁决,并会临时性的通过联邦地区法院获取禁止令,要求工会停止行动。[6]

在国会立法的过程中,由参议院通过并提交的法案中并没有关于冗余雇佣的内容。[7]众议院版本的法案中则加入了关于劳工行动对雇主实施强迫的相关内容。

这些内容包括“(a)强制雇主雇佣更多超过合理需求(reasonably required)的雇员;(b)强制雇主通过支付替代费用的方式雇佣不需要的雇员;(c)强制雇主对同一劳务支付多次对价;(d)强制雇主对没有被旅行的劳务支付对价;(e)强制雇主对设施的使用支付勒索性质的许可费”。

参议员塔夫脱在参议院的发言说明了国会这一安排的原因,他认为:

“众议院似乎希望通过详尽的条款来禁止所有的冗余雇佣行为,参议院认为这样做并不现实。如果要让一个委员会或者一个法院决定那么多人行为的合法性,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涉及的人太多了。这需要法院能够运用法律处理成百上千个不同行业中的具体事宜,在我看来一点也不现实。因此我们(参议院)并不希望将那些已经在“反皮特里洛法”中规定的行为放到我们的条款中。如今“反皮特里洛法”引发的案子正在法院审理中[8],尽管我们也希望能够禁止所有的冗余雇佣行为,但我们认为最好先观察一下,看看法院是如何决定的。当然了,尽管目前没有规定在我们的法案版本中,我们同样认为那些要求雇主对根本没有实施的劳动付账的行为应该作为不当劳动行为得到规制,我们接受这样的条款,因为这种行为相对来说能够得到准确的判断。”[9]

最终,经过多轮的国会辩论,法案最终敲定,在工会不当劳动行为的部分,关于冗余雇佣只留下了一个条款,即塔夫脱参议员认为容易判断的冗余雇佣行为,塔夫脱参议员将这种行为称为“工会及其代理人的勒索”("Extortionby labor organizations or their agents")[10]。

尽管生效法律最终只留下了一个冗余雇佣不当劳动行为条款,对法律的反对者也仍然不在少数。[11]一些参议员认为,法案生效以后,工会和雇主协商一致达成的由雇主支付那些已经到了工作场所,但由于雇主没有安排而不能劳动工人的报酬等类似的协议条款将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失效,这对工会来说将是致命的打击("wouldbe to wreck unions")。[12]还有的参议员认为,解决冗余雇佣问题的关键还是依靠集体谈判,新法中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会挫伤已经在进行的努力。对整个法案投反对票的杜鲁门总统同样对反冗余雇佣条款持有反对意见。他认为条款中的措辞将会威胁到工人为休息、职业安全以及其他利益而进行的合法活动。[13]

总的来说,《塔夫脱—哈特莱法》第8节(b)(6)项的规定虽然比起众议院的版本来说更加具有操作性,但其条款中使用的文字仍然不够清晰,留下了很多的解释空间。在法律开始运行后,劳资关系委员会在运用法律判定不当劳动行为的过程中也并没有很好的采取解释厘清法条中的内容,一切都等待着联邦法院通过判例法进行补充。

(二)最高院判决的限制

1.劳资关系委员会诉甘博公司案

在劳资关系委员会诉甘博公司案[14](NLRB v. Gamble Enterprises, Inc.)中,涉事工会依然为皮特里洛案中的美国音乐家联合会(AFM,下称工会)。该工会当时在章程中规定,“进行巡回演出的会员在没有本会当地组织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当地驻场乐队(localhouse orchestra)没有一同被雇佣的情况下演出。”[15]在当时的背景下,工会下属的乐队越来越受到军乐队、业余乐队、外国乐队尤其是录音技术的冲击。为了帮助下属会员乐队的成员获得工作机会,工会要求所有会员艺人遵守上述章程的规定。而这一规定和工会的要求就成为了引发本案争议的原因。

甘博公司是一家经营连锁戏院的企业,总部在纽约。本案涉及的是甘博公司在俄亥俄州阿克伦(Akron)经营的一家戏院。

1947年6月23日《塔夫脱—哈特莱法》出台后,戏院认为法律规定禁止了冗余雇佣,便完全不再雇佣这只当地乐队,也不再向以往一样在有巡回演出时无条件的支付他们最低工资。美国音乐家联合会设置在当地分支机构(LocalNo. 24 of Akron, Ohio)提出了抗议。在该机构的代理下,工会开始和戏院展开谈判,要求戏院在有巡回演出时雇佣当地乐队表演序曲(overtures)、中场曲(intermissions)以及退场曲(chasers),并向他们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戏院不同意,工会就会要求会员们停止到该戏院进行巡回演出。

戏院拒绝了工会的提议,工会取消了旗下乐队本来预定的巡回演出,并提出一项新的提议,要求戏院雇佣当地乐队与巡回表演的乐队一同表演。这一提议依然遭到了戏院拒绝,戏院认为自己并不需要当地乐队的服务。经过几轮谈判,工会与戏院最终达成了协议,由戏院雇佣当地的乐队表演串场,工会也同意艺人们继续到该戏院举行巡回演出。

坐落在纽约的甘博公司总部并不同意这种安排,认为工会的行为违反了新通过法律中的反冗余雇佣条款。甘博公司向劳资关系委员会提出控告,要求委员会认定工会违反了《塔夫脱—哈特莱法》第8节(b)(6)项,实施了冗余雇佣不当劳动行为。

劳资关系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工会至多不过是按照自己章程的规定提出了一项要求一同雇佣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工会试图对雇主进行勒索,在其中一名委员投反对票的情况下,委员会驳回了公司的控诉。[16]

之后公司一方起诉[17],上诉法院并不同意委员会的决定,认为本案中工会的行为完全与参议院塔夫脱在参议院辩论中表述的行为一致,应该被定为不当劳动行为。[18]劳资关系委员会进而进行了上诉,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经过审查和解释法律,联邦最高法院在多数意见中支持了劳资关系委员会的认定,[19]即判定工会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劳动行为。

代表法院意见的大法官认为,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工会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向雇主索取不以劳动为对价的支付,恰恰相反,在新法生效之后,工会要求的是雇主提供工作机会,其成员也愿意在可能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工会在本案中采取的行动显然是希望为其会员争取真正的工作机会。既然工会的行动是为了获取真实的工作机会,那么就不属于《塔夫脱—哈特莱法》第8节(b)(6)项中所描述的情形,自然也不属于不当劳动行为。

代表法院意见的大法官对工会的另一行为也做出了评价。他们认为,判断工会通过命令旗下艺人停止巡回演出进而促使雇主谈判的行为是否属于勒索并不是法院在本案中需要考察的问题。本案焦点是工会是否实施了冗余雇佣不当劳动行为,因此法院只要考虑工会要求的是否是真实的工作机会即可。至于是否接受工会提出的要求,是雇主自己权衡利弊进行决定的问题。最终最高法院没有认可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2.美国报刊出版社协会诉劳资关系委员会案

与劳资关系委员会诉甘博公司案一样,美国报刊出版社协会诉劳资关系委员会案(AmericanNewspaper Publishers Ass'n v. NLRB)[20]也是《塔夫脱—哈特莱法》出台后的标志性案件。与其他冗余雇佣事件类似,美国报刊出版社协会诉劳资关系委员会案讲述的同样是一个因为技术进步导致工人工作减少,工会进而主导冗余雇佣为工人争取工作机会的故事。

在美国,传统的报纸印刷模式需要依赖打字员进行单次排版。1890年,一种新的印刷机——油印机(linotype machine)被报业引进。这种机器的技术优势在于,发行人只需要进行一次初始排版,并将排版内容制版固定在印刷板上(mat),之后便可以送至其他印刷机进行直接印刷,避免了原先每次印刷前的重新排版工序。

面对这样的危机,国际印刷行业工会(InternationalTypographical Union, ITU, 下称工会)工会要求报纸发行商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雇佣打字员像新技术采用前一样进行单次排版,并像以前一样计算他们单次排版的工作报酬。显然,有了新技术后发行商实际上并不需要工会提出的这种安排,工会的安排纯粹是为了增加会员的工作机会或者说收入。在工会的主导下,这种“制造工作”的行为逐渐在报业流行开来,业界称为“假排”(settingbogus)。

1947年6月23日含有反冗余雇佣条款的《塔夫脱—哈特莱法》出台后,覆盖超过美国发行业90%的全美报纸发行商协会(AmericanNewspaper Publishers Association)向联邦劳资关系委员会发起控诉,认为工会要求雇主同意“假排”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劳动行为。

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审理中,大法官在多数意见中认为,本案的核心不是判断“假排”行为的对错,而是判断“假排”是否属于《塔夫脱—哈特莱法》第8节(b)(6)项中规定的不当劳动行为。

考察立法背景可以看出,第8节(b)(6)项规定的不当劳动行为核心是工会要求雇主对没有被执行或者不会被执行的劳动进行支付。

如果在雇主同意的情况下,一项工作被雇员执行了,工会进而要求雇主对雇员进行支付则显然不构成法律所说的不当劳动行为。这样的交易实际上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任何冗余雇佣行为,恰恰相反,雇主的支付劳动报酬证实了他与雇员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雇佣关系。至于这种被制造出来的工作到底是否应该由雇主进行支付或者说应该以什么样的价格进行支付则是法律留给集体谈判处理的问题。

据此,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裁定“假排”不构成《塔夫脱—哈特莱法》第8节(b)(6)项规定的冗余雇佣不当劳动行为,最高法院认同了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21]

劳资关系委员会诉甘博公司案和美国报刊出版社协会诉劳资关系委员会案总体上收窄了《塔夫脱—哈特莱法》第8节(b)(6)项冗余雇佣不当劳动行为条款的适用范围,并对这一类问题设置了检验标准,即只有工会针对那些没有实施或者不会被实施的劳务索取对价时才有可能被判定为不当劳动行为。在这个判断标准中,工作是否可能执行成为了问题的核心,至于这些工作是否具有实际意义,法院在所不问。

三、结论

综合来看,冗余雇佣不当劳动行为自《塔夫脱—哈特莱法》而产生,随后联邦最高法对冗余雇佣这一概念在法律上的范畴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只有针对那些没有被实施或者肯定不会被实施的劳动要求支付才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冗余雇佣,其他的情形则尊重雇主与雇员或者工会的契约,对冗余雇佣下雇员执行的工作是否具有实际意义则在所不问。这样一来,法律中条款的适用范围也就大打折扣,多数观念意义上的“冗余雇佣”行为自此以后也就被合法化了。


[1]根据学者的概括,冗余雇佣有以下九种类型:“这九种类型包括:(1)限制每日或每周的劳动产出;(2)间接的降低工作速度;(3)把控工作质量;(4)要求对同一工作采取更为费时的方法;(5)要求进行不要的工作或者再次进行已经完成的工作;(6)规定班组或者机器对应的最少人数以及要求雇佣冗员;(7)限制工作所采用的技能种类;(8)禁止雇主或者工头参与到工人的工作中来;(9)通过控制、设置障碍等方式阻挠机器或者其他减少雇佣的生产方法的实施。参见SlichterS H. Union policies and industrial management[M]. Brookings institution, 1941.p.166 quoted from Aaron B. Governmental Restraints on Featherbedding[J].Stanford Law Review, 1953: 680-721.

[2]常凯.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J].中国社会科学,2000(5):71-82

[3] 80H.R. 3020, Pub. L. 80–101, 61 Stat. 136

[4] 29U.S.C. § 401-531

[5] ColumbiaLaw Review Note on Featherbedding and Taft-Hartley, Featherbedding andTaft-Hartley, Columbia Law Review, Vol. 52, No. 8 (Dec., 1952), pp. 1020-1033

[6] 该法第10节

[7] S.1126, 80th Cong., 1st. Sess. (1947)

[8] 指皮特里洛案

[9] 93CONG. REC. 6441 (1947).

[10]93 CONG. REC. 6859 (1947)

[11] LipowskiJ A. Featherbedding on the Railroads: by Law and by Agreement[J]. Transp. LJ, 1976,8: 141.

[12]93 CONG. REC. 6514 (1947)

[13] 1947U.S. CONG. SERV. 1853

[14] 345U.S. 117 (73 S. Ct. 560, 97 L. Ed. 864)

[15] 该规定原文为:"Travelingmembers cannot, without the consent of a Local, play any presentationperformances in its jurisdiction unless a local house orchestra is alsoemployed."

[16] AmericanFederation of Musicians (Gamble Enterprises, Inc.), 92 N.L.R.B. 1528, 1533, (1951)

[17] GambleEnterprises, Inc. v. NLRB, 196 F.2d 61 (6th Cir.1952)

[18] GambleEnterprises, Inc. v. NLRB, 196 F.2d 61 (6th Cir.1952)

[19] NLRBv. Gamble Enterprises, Inc. 345 U.S. 117 (73 S. Ct. 560, 97 L. Ed. 864)

[20] 345U.S. 100 (73 S. Ct. 552, 97 L. Ed. 852)

[21] AmericanNewspaper Publishers Ass'n v. NLRB, 345 U.S. 100 (73 S. Ct. 552, 97 L. Ed. 852)

饶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