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很多法律上的事情都是“大法官说了算”。本文主要关注美国前最高院大法官布伦南(Justice Brennan,1906-1997),他是最高院里为数不多的劳动法专家,在任期里也处理了不少重要的劳动法判决。
布伦南的父亲在1880年时移民到了美国,在一家啤酒厂工作。他后来成为了工会的一员。他批评工会没有工会会费的账户,使得工会会费不够透明,并因此投入了工会改革运动,成为了工会代表(business agent),允许工会账簿接受公众检查。之后他还服务于国际工程师和加油工人兄弟会(International Brotherhood of Engineers and Oilers) 等机构。布伦南父亲的职业也给布伦南带来了影响。
1906年4月25日,布伦南大法官出生于新泽西州的纽瓦克,并在那里完成了小学和初中。他大学毕业于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沃顿商学院,获经济学学士,随后在哈佛大学获得法学学位。在考取律师执照后,他大部分的执业是代表雇主处理事务。1942年布伦南入伍,退伍后先是回到原来的律所担任合伙人。1949年开始步入司法界。1956年被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提名为最高院大法官,开始了最高院的生涯。
1946年,布伦南在新泽西州律师协会发表了一个关于劳动法的演讲,被认为是代表了他对劳动法的看法。首先,他认为当时的《劳动关系法》赋予工会自由地使用很多经济武器,但是这样的使用有时也会不受约束。其次,他不认为所有的罢工都是坏的,“当自由的集体谈判不能解决争议时,工业民主还是不可避免需要一些(罢工),即使为工业民主买单,罢工也并不是太大的惩罚”。他还强调政府的作用,政府保护弱势的一方,并防止任何集团无节制地侵犯其他人的权利。
美国学者Dorman认为,布伦南后来在最高院的判决中,基本延续了这些思路。首先,他比较注重工会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这些决定也反映了他对劳动者的关注,他们可以向雇主施加经济压力,只要施加压力被认为是法律保护的一致行动(concerted activity)。同时,他反对任何个人劳动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减少工会的作用。当然,他也不允许雇主控制(corral)任何员工。最后,雇员在公司里有权利与其他人组织结社。
以下是布伦南参与处理的几个与集体谈判有关的重要判决。
NLRB v. Insurance Agents International Union
这个案子的issue是,工会为了在合同条款上达成协议而与雇主协商,但是拒绝简单的集体谈判。工会在谈判过程寻求向雇主施加经济压力来使其满足谈判要求,方法是干扰运行中的雇主的业务,包括不遵守公司的考勤报告制度。
最高院,工会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劳动行为。布伦南撰写了该案的判决书。
在判决书里,布伦南写下了一段关于集体谈判的经典表述:当雇员选择他们的工会(选择他们的谈判代表)后,法律所有的目的就是护送他们到雇主的门口然后说“他们在这里,你是雇员的法定代表”。而在大门背后发生的事情则不被询问,法律也不寻求去询问。最高法院还指出,我们的劳动政策既没有建立政府控制谈判结果的基础,也没有包含一章让劳动关系委员会为了平衡雇主和工会的谈判力量之间的差异而全面介入。
其次,这些滋扰行为与诚实信用的谈判原则也并不矛盾。员工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我们可以假设雇主可以对那些参与怠工、静坐的员工以及其他不受保护的不忠诚行为解除或者采取其他合适的处罚措施。但是这不意味着工会拒绝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谈判。经济武器的使用和诚实信用地进行谈判没有不一致的地方。
NLRB v.Katz
布伦南同样撰写了该案的判决书。本案中,Katz公司和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在集体谈判中,雇主做了两个单方改变,一个是病假政策的变化,这个变化的整体效果是有利还是伤害员工利益。其实并不清楚,一部分员工认为政策增加了他们的利益,一部分员工认为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因此最高院认为,此举在集体谈判时会破坏工会的谈判能力。第二个是公司单方面提高了工资。工资是集体谈判都是涉及的话题,即使公司提供的工资数额比工会提出的数额更加慷慨,最高院也认为此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为公司回避了它的谈判义务,阻扰了法律的原本目标。
Emporium Capwell v. Western AdditionCommunity Organization
以上这些案子都是涉及工会和雇主,而下面这个案子主要是涉及雇员和工会关系。布伦南加入了马歇尔大法官的意见。在案件中,工会代表雇员与雇主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包含了禁止雇佣歧视的条款(禁止基于种族、国家、性别或者年龄的歧视行为)。集体合同还包含违反集体合同的申诉和仲裁程序。在实际工作中,一部分工人向工会投诉,认为工厂在分配任务和晋升员工时存在种族歧视的行为。工会对此事展开调查,但是拒绝了这些员工要求进行在工厂进行纠察活动(picket)的请求。随后这些员工要求与公司对话,当公司拒绝与这部分员工讨论相关事宜后,对处理结果不满的这些员工进行了纠察活动,并因此被工厂解雇。员工向劳动关系委员会申诉。最高院认为这些员工的纠察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法律禁止雇员绕开他们选举出来的谈判代表而尝试与他们的雇主直接谈判。
Dorman最后总结说,当工人挑战管理层,并且这些行为是一致行为且受法律保护时,布伦南通常会支持雇员的行动。但是,雇员个人的行动不能以牺牲工会为代价。工人不能直接和管理层谈判,从而削弱工会谈判单位的力量。他必须给工会机会来解决纠纷。因此,布伦南看上去相信保护工人利益的最好办法是保证一个强大工会的存在。
参考:Dorman, C. W. (1981). Justice Brennan: The Individual and Labor Law. Chi.-Kent L. Rev., 58,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