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u-Schmidt:集体谈判的博弈论分析

上次我们介绍了波斯纳关于工会法的法经济学分析。博弈论作为经济学的重要方法,也被用于工会法的研究当中,本文我们主要介绍Dau-Schmidt利用博弈论来讨论如何完善集体谈判(本文只介绍了Dau-Schmidt论文的一部分,更多内容请参见原文)。

Dau-Schmidt首先假设工会和雇主之间对于如何分配生产产品的利益产生争议。为了简单起见,假设雇主和工会已经最大化了集体合同的潜在利益,而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分配这个利益(或者曰盈余)。关于这个集体谈判的博弈,假设总的利益是$10,它们会根据集体合同的条款被分配给雇主和工会两方。

在这个博弈中,双方必须决定是否采用合作还是不妥协(比如罢工)的谈判策略来决定盈余的分配。如果双方都采取合作的态度,那么雇主和工会将平分盈余,即各自得到$5。但是现实中,集体谈判更加复杂。如果一方合作妥协,另一方采取不妥协或者罢工的态度,不妥协的一方将会取得总盈余中较多的份额。因此,假设工会采取不妥协的态度而雇主选择合作,此时工会能拿到$8而雇主只能拿到2。如果雇主采取不妥协的态度而工会选择合作,此时雇主能拿到$8而工会能拿到$2。最后,如果双方都不妥协,随之而来的就是工会举行罢工,这样会带来$4的损失,即雇主损失$2的利润而雇员失去$2的福利。罢工结束后,双方最后达成协议,通过平等分配剩余盈余,雇主和工会各自拿到$3。

上述文字可以用这个矩阵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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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寻找这一博弈的平衡状态,我们会发现,当双方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行动时,双方都会选择不妥协,也就是第四格(3,3)的结果代表了博弈的均衡状态。但是从双方的共同愿景来看,这个结果显然是次优的。

Dau-Schmidt指出,对于雇主和工会来说,双方都应该明白这一困境,并且为了共同利益,双方都需要控制以不妥协的态度参加集体谈判来获取利益的诱惑。当然,政府也需要采取合理措施来规制劳动关系以此避免这样的浪费,并推动这些纠纷的有效解决。

Dau-Schmidt在这里提出了两个基本的方法。第一是政府通过禁止或者处罚造成浪费的高代价的战略来改变博弈的预期得益,使得双方都将自己的战略限制在一个有效的低成本的战略。比如,在上诉的集体谈判博弈中,如果政府禁止谈判中的斗争策略,对于任何一方的不妥协将施加$4的惩罚,那么双方都会决定以合作的态度谈判(从矩阵可知,不合作的情况下,$8-$4=$4,得益还不如合作状态下的$5,因此双方都会选择合作——笔者注)。其次,政府可以制定措施,将双方争议的解决限制在一个有效率的低成本的战略。根据逻辑分析和定量研究,社会科学家已经确定了以下方法来推动对于囚徒困境的合作的或者是低成本的解决方案:推动博弈参加者的人员构成上的同质化;限制参加者的人数;要求参加者之间交流信息;禁止撒谎、减少谈判等谈判策略;推动博弈的重复参加者(repeated play)以及强制明确的私下协议来限制高成本的策略。这样做的原因是,比如,限制参加者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搭便车的现象,而参加人员的同质化是为了使己方更加容易确认合作方案。

节选自:Dau-Schmidt, K.G. (1992). A Bargaining Analysis of American Labor Law and the Search forBargaining Equity and Industrial Peace. Michigan Law Review,419-514.

 

柯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