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美国耶鲁大学的研究生们,主要是助教(teaching assistant)和助研(research assistant)宣布成立他们自己的工会。研究生们认为,助教和助研在学校和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并获得报酬,学生就是老师的雇员,应该被允许成立工会。
按照法律程序,耶鲁大学研究生工会组织还需要经过法律认可才能获得与学校进行集体谈判的地位。工会需要向劳动关系委员会递交成立工会的申请,获得委员会的批准后才能进行投票,如果获得50%的成员投票支持,工会才能成立。但是现在的法律障碍是,委员会根据先例很可能不会允许助教助研成立工会,因为他们不具有合格的雇员身份。
在2004年的Brown University(342 N.L.R.B)一案中,美国劳动关系委员会认为,助教助研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是教育关系,让助教组建起来与学校进行集体谈判,会损害学术自由。(何谓损害学术自由?笔者举个例子,比如教授和助教对工作量进行谈判,对于助教来说,考试少考一个大题或者少写一篇小论文是减少工作量,但是对教师来说,这就是干涉学术自由,干涉教师对于知识考察的安排)。Brown案指出,这种学术自由不仅仅是课堂上随意发表意见的自由,更是围绕传统学术决定的根本性事务,比如课程长短和内容、升级和毕业的标准、考试的管理以及其他行政和教学事务。因此,不能认定助教助研为劳动者,他们也不能组建工会。
当然,耶鲁大学也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早前,哥伦比亚大学的研究生也成立了工会并寻求法定地位。但是去年10月份,劳动关系委员会的地区行政总监Karen Fernbach初步裁定,根据Brown案的先例他们不能组建工会。目前案子还在等待劳动关系委员会的最后审理。同时,常青藤其他七所大学(包括本文提到的耶鲁大学)以及MIT和斯坦福大学也联合发表声明,反对研究生成立工会。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提到的这些大学,布朗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等都是私立大学。《美国劳动关系法》没有对公共部门雇员进行规定,所以公立大学的助教助研能否建立工会取决于州法。伊利诺伊州、加利福利亚州等州就规定,公立大学的研究生可以组建工会。
说完了耶鲁大学,再来谈谈麦当劳。
近日,劳动关系委员会的行政法官也开始审理一起案件,判断麦当劳和各地的特许经营店是否构成“共同雇主”(joint employer)。从程序上说,行政法官的意见将会被呈给劳动关系委员会,委员会做最终裁定。
麦当劳的经营模式是,90%的门店都是特许经营店。这些门店和麦当劳仅仅是代理关系,各个门店对自己店里的劳动关系负责,包括设定雇佣条件比如工资,但是门店也会遵守麦当劳规定的食品和卫生要求。
之前,劳动关系委员会的法律总顾问(general counsel)认为麦当劳和各个加盟店构成共同雇主的关系,理由是麦当劳在很多方面实质性地控制麦当劳门店雇员的工作:在特许经营店加盟之前,麦当劳会对门店店长和经理进行培训。而麦当劳提供的培训手册上也包含员工数量规模、员工工作描述以及每一个工作任务需要多少时间完成等内容。在门店进行招聘时,麦当劳还要求门店的招聘符合特定要求,麦当劳还会根据门店的高峰期提供工具帮忙安排排班。另一方面,麦当劳通过运营咨询商(operation consultant)的身份来审查每一个门店的运作,并对运营的改善和提高做出建议。比如,运营咨询商会指导门店店长减少员工配置,或者确保他们正确使用必备软件。
对此,麦当劳以及受此影响的快餐业则激烈反对。麦当劳之前就曾指总法律顾问的决定太激进并且没有先例。美国国际特许加盟联合会(InternationalFranchise Association)总裁也认为,根据这个激进的并且没有先例的决定,数以百万计的工作,和数十万计的独立特许小型企业将面临风险。
有分析认为,如果行政法官也认定麦当劳和门店构成共同雇主,那么在门店工作的雇员也会被认为是麦当劳的员工,这就为他们在麦当劳的体系内建立工会并与麦当劳进行集体谈判奠定基础。去年,劳动关系委员会就曾认定外包关系在一定情况下,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也构成共同雇主(参见公众号早前的文章《美国的共同雇主新标准》)。劳动关系委员会到底会对麦当劳的案子如何认定,有待继续观察。
最后跟进一下Uber的案子。美国商会起诉西雅图政府允许Uber司机成立工会的法案,指其违反反垄断法,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其他城市跟进,形成一个多米诺骨牌。可是就在本周,加州已经产生一个类似的提案1099Self-Organizing Act,要求允许共享经济下的企业比如Uber或者Lyft允许司机成立工会并和企业集体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