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主观要件的法律塑造 ——以美国劳资善意谈判义务为借鉴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资双方在分配共同利益的过程中具有对抗理性,为了减少对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成本,可以借鉴美国法上的劳资善意谈判义务弥补我国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中缺乏主观要件法律要求的漏洞。此项义务的目的在于促使劳资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充分展示达成合同的善意,进行合理的会面、沟通和磋商,违反此项义务将构成不当劳动行为。判断善意的标准包括本身违法行为标准和谈判行为整体性标准。为了保障善意在谈判中的贯彻,此项义务要求劳资双方分享与集体合同相关的企业信息。这一系列集体劳动关系治理经验有助于分析解决我国不断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完善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的主观要件,推动其在实践中更为切实地发挥作用,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集体劳动关系规制体系。 Continue Reading

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的兴衰与启示 ——以工业民主为中心

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的兴衰与工业民主密不可分。工业民主包括工会民主和劳资民主两个维度,分别通过会员民主权利和集体谈判来实现。战后,工业民主的价值获得开示、制度获得确立,推动了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的兴盛。然而,工会内的集权倾向压倒了民主权利,对社会生产率的片面追求动摇了集体谈判,导致了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的衰落。以美国为鉴,我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应当将工业民主确立为价值目标,为这一目标建立坚实的宪法和法律依据。除加强劳动三权的保护外,我国还需重构工会、职代会和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关系,解决工会过度集权问题。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