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夏季,都是学生实习的高峰时期。但是美国很多实习生面临没有实习工资的窘境。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美国法律的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对于雇佣的定义是“承担或允许工作”(suffer or permit to work)。虽然实习生也承担工作,但法律并没有对这个群体做明确规定。
2010年,美国劳工部的工资工时部门曾经发布一个报告(Fact Sheet #71: Internship Programs Under The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规定实习生的法律地位。根据该报告,如果符合以下要素,那么雇佣关系就不存在,该实习生无法根据《公平劳动标准法》享有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这六项要素分别是:(1)实习活动与在教学环境下的培训类似,即使实习活动包括了对雇主设备的实际操作;(2)实习经历是为了实习生自己的利益;(3)实习生没有取代日常员工,其工作受到已雇雇员的近距离监督;(4)雇主虽然提供了培训,但是从培训上获得即时的利益,反而,有时候雇主的正常经营会被妨碍;(5)实习人员在结束实习时,并不必然会得到这份工作;(6)雇主和实习生都理解实习生在实习中所花的时间并不必然能获取报酬。
之后,法院系统也迎来了关于实习生工资的诉讼。Eric Glatt和Alexander Footman曾经于2009年和2010年在福克斯探照灯影业(Fox Searchlight Pictures)实习(服务对象是电影《黑天鹅》),他们的主要工作包括复印文件、保管外卖菜单、装配家具、收拾垃圾等,以及有一次还为制片人采购了一个不会带来过敏后果的枕头。在2011年,他们向联邦基层法院起诉,认为公司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并要求得到报酬。而前实习生Eden Antalik也加入了诉讼,并申请成为集体诉讼。
2013年,基层法院的法官William Pauley III支持了实习生的主张,认为在本案中,实习生应该被当成雇员对待,并且根据法律可以获得最低工资。在判决书中,他主要依赖上文提到的劳动部六要素判断法则,认为这些员工给雇主带来了即时的利益,包括更加方便的得到咖啡因和豪华的床上用品。
之后,关于实习生工资的诉讼大量涌现,考虑到法院的态度,很多大型公司比如Viacom都选择花钱调解而不是应诉。
但是,到了2015年,联邦上诉法院否定了基层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联邦上诉法院的理由是,劳动部的报告已经过时,并且对联邦法院也没有约束力。上诉法院法官认为,对于此类案件,确定雇员身份的合适的方式是适用“主要利益标准”,这也是采纳了被告福克斯公司提出的,除非雇主在这段关系中得到的利益比实习生更多,那么实习生才会被认定为雇员。法官认为,在本案中,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实习生接受的培训是否与其在学校接受的教学项目类似,他们是否得到学分,他们的工作是否是协助而不是取代雇员等。综合这些因素,法官认为本案中三名实习生不是雇员,并且强调决定实习生是否是雇员是一项非常个人化的调查(a highly individualized inquiry)。至此以后,关于实习生工资的诉讼逐渐减少,社会基本接受了实习生很可能没有实习工资的现实,而很多人也批评法院的决定为公司滥用无薪实习生留下了余地。
无薪实习生这一现象的合法化,会带来怎么样的社会后果呢?首先,如果学生本身家庭条件不好,依靠实习工资才能养活自己,那么他们很可能错过实习机会。美国经济政策研究所(Economic Policy Institute)的副所长Ross Eisenbrey就谈到,如果父母都是靠薪水生活(paycheck to paycheck),子女无法承担无薪的实习,那么只会将政府工作向一个更狭窄的群体开放。此外,Ross Eisenbrey还表示,这一制度也会降低雇员的职场起步工资,因为他们必须要和可以忍受无薪实习的学生竞争。因此,布鲁克林研究所的Joanna Venator也指出,无薪实习制度是一项玻璃地板,他让那些能力不是最强但是出生在富裕家庭的人能攀上收入的顶端,同时,这一制度也阻碍了社会阶层的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