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教师的教职终身制的法律争议

这两年,似乎加州的教育业官司不断。先是围绕教师工会的代理费制度打了一场官司(参见斯卡利亚去世,“拯救”了美国工会),因为大法官斯卡利亚突然去世,代理费制度得以续一秒。现在学生又将教职终身制告上法庭(Vergara v. California)。

在美国的大学里,教授的终身教职制已经被大家所熟悉。在美国的公立学校,也有类似的制度。比如在加州,教师在任职18个月后即可取得终身教职地位(每个州情况不同,有些州可能需要三年)。根据年资制seniority,即论资排辈,如果遇到裁员,也是先裁年轻的刚进单位的同事,最后才会裁到老员工(Last in,First out)。如果真遇到教师不称职,那么必须经过一个非常复杂的程序才能解雇他/她,有时候还能拖上一年半载。

在《美国公立部门工会的困境》一文中,我们曾经谈到印第安纳州曾经尝试改革这一制度,法案要求当地采取州政府发展的教师评价系统并改革教师工会的集体谈判制度,允许行政部门保留优秀的年轻教师,因为按照工龄条款,年轻教师因为工龄低容易被解雇。但是也有人反对说,这样的条款给学校行政部门更大的动力去解雇优秀的中年教师,因为他们比年轻教师通常工资更高。而在加州,这两年也遇到了同样的争议,只不过是通过诉讼产生。

2012年,加州的九个公立学校的学生提起诉讼,诉因是不称职的老师与称职的老师比例失调,导致教育质量下降。受硅谷企业家David Welch支持的保守派组织Student Matter代表学生起诉,并聘请了律师团队。这些原告指出,因为加州的教职终身制确保了他们可以终身任职,使得教师系统不可能大量解除表现不佳和不能胜任工作的教师;年资制的后果就是最年轻的老师是最容易被解除。而允许一位教师在18个月或者两年内即获得终身教职,对于考察评估一个老师的能力,时间上还是太短了,使得这种评估非常表面。

2014年,洛杉矶地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法官Treu不仅赞成了原告的说法,并将本案提升到了宪法的高度。Trou法官指出,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保障了每一个学生都能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而本案的判决结果将保障每一个学生都能接受有质量的教育。他指出,教职终身制使得加州学生潜在地或者不合理地受到不称职的老师的教育,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或者少数族裔,情况更严重。

加州教师工会随后提起了上诉。加州教师联合会主席Joshua Pechthalt表示:“这个诉讼不会对学生有利,它根本上是反公共教育。公共教育的问题根源在财政投入不足,贫困和收入不平等,但是这一诉讼将教师作为公共教育问题的替罪羊。”Richard Kahlenberg也认为,教育的大问题不是工会为教师提供了太多的利益和支持。不称职的老师在贫困地区学校的增加不是因为他们无法被解除,而是优秀的教师不愿去那些地区任教。全国教育委员会的主席LilyEskelsen Garcia也谈到“在非常地贫困的地区,学校所遭受的不是更少的老师无法被解除,而是更多的老师选择离职。”

今年4月,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认为,虽然糟糕的教育伤害了本州公立学校的贫困生和少数族裔学生,但是这一结果不是因为终身教职制导致的,而是其他部门造成的错误。今年8月份,加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以4:3的票数决定不受理原告九个学生的上诉,使得上诉法院的判决发生效力。加州最高院在决定不予受理时并没有说明理由。

诉讼虽然告一段落,但是也不代表这一事情就尘埃落定。上诉法院法官Roger Boren也提到,法院的工作仅仅是决定这些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而不会考察他们是不是一个好的法律。之后,《洛杉矶时报》发表社论呼吁改革教师的终身任职制,《华尔街日报》则呼吁最高院关注该类案件,因为公共教育符合美国最高院的基本权利测试,教职终身制应该受到宪法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的严格审查。

柯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