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美国劳动法协会(Labor Law Group)在印第安纳大学毛威尔法学院召开了一场关于美国《雇佣法重述》(Restatement of Employment Law)的学术研讨会。笔者旁听了会议,也借此机会介绍一下《雇佣法重述》,特别是起草过程中的争议。(美国的labor law对应国内的集体劳动关系,employment law对应国内的个人劳动关系。为了显示区别,笔者将employmentl aw暂时翻译成雇佣法,对应是国内的《劳动合同法》)。
法律重述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为解决美国司法中判例法的日益不确定性和过分复杂性所进行的努力成果,其目标是将已存在的大量判例法予以系统化、条理化、简单化,予以重新整编。我们比较熟悉的就是合同法重述和侵权法重述。在2015年,美国法学会发布了第一版的《美国雇佣法重述》。
主要起草人Samuel Estreicher, Matthew Bodie,Michael. Harper和Stewart. Schwab曾撰写论文介绍起草过程:在1999年,Lance Liebman被任命为美国法学会的第五任主席。Lance Liebman本人也是雇佣法专家,在他的推动下,美国法学会委托了Samuel Estreicher等人开始起草《雇佣法重述》。《雇佣法重述》一共有九章,涵盖了雇佣关系中最重要的几个部分,比如雇佣关系的存在、雇佣合同的解除特别是违法公共政策的非法解雇、雇员隐私权、竞业限制以及救济方式。四位起草人认为,起草重述的目的是推动立法上的一定程度的统一。
这里不得不提美国劳动法协会与美国法学会之间的一段往事。2006年,因为美国劳动法协会的部分成员也是美国法学会的会员,在美国法学会讨论《雇佣法重述》的时候,他们也得到了文本。之后,美国劳动法协会开会讨论了这个文本,并提出了很多批评。在会议上,协会提过一个议案,委托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的Matthew Finkin教授起草一个请愿书(petition),表达劳动法协会对于《雇佣法重述》起草工作的关注。有62位劳动法教授签署了请愿书,并由印第安纳大学毛威尔法学院的Dau-Schmidt教授将请愿书交给美国法学会主席Lance Liebman。尽管Liebman同意将请愿书散发给美国法学会执委会,但是在法学会内部,重述法的起草工作并没有受到影响,一直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因为对Liebman的回应并不满意,美国劳动法协会决定通过电子邮件将请愿书散发给美国法学会的会员,希望他们关注《雇佣法重述》存在的诸多问题。但是在2008年,一项让美国劳动法协会参与起草雇佣法草案的提案被否决,《雇佣法重述》继续在美国法学会高歌猛进。
2008年以后,美国劳动法协会决定分成几个小组,继续研究《雇佣法重述》,并分别起草修改意见。Employee Rights and Employment Policy Journal 杂志集中发表了这些小组的报告[1],之后,Lea VanderVelde、Alan Hyde等教授继续撰文批评美国《雇佣法重述》[2]。
他们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首先,《雇佣法重述》是在缺乏共识的情况起草的。雇佣法属于州法,每个州的情况并不一致。历史上,雇佣自由原则是通说(employmentat will),但是在最近几十年,美国法院也发展出了很多雇佣自由原则的例外情况,比如解雇员工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公共政策等。但是各个州的情况不一样,有些州的州法院采纳了一种例外情况,有些州采纳了两种例外情况,而有些州依然坚持雇佣自由原则。即使像不得违反公共政策原则,不同州对于公共政策的定义也不同。
其次,尽管《雇佣法重述》试图统一标准,但是处理的方式争议很大。比如,对于员工手册的法律性质,有些州视为双务合同,有些州认为员工手册是单务合同,《雇佣法重述》认为,员工手册和行政机关颁布的业务规则类似。作为一个行政法问题,按照行政法的承诺禁反言原理,这些规则在没有修改和撤销之前是有约束力的(即使没有制定法或者法规要求他们从一开始就颁布)。由此类推,直到员工手册被合理地修改或者废除,员工手册对雇主应该也有约束力。但是这个理论也受到了学者的批评,首先,目前还没有法院采纳“行政法的承诺禁反言”来论证员工手册的可执行性,《雇佣法重述》再次试图去改变而不是重述现行法律。其次,雇佣关系和行政关系的可比性也值得怀疑。
可以说,虽然美国法学会已经发布了《雇佣法重述》,但是争议还将继续。另外一个看点是法院系统是否援引《雇佣法重述》的内容,如果法院系统不采纳《雇佣法重述》的观点(毕竟重述法没有法律强制力),起草人也比较被动。法院在审判合同案件中,就会经常引用合同法重述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