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劳动法对检举人(whistleblower)的保护

上次我们谈到了美国解雇保护的框架美国的解雇保护制度——一个框架,一般情况下,雇主可以自由解雇雇员,但是也有例外。如果一项解雇违反了公共政策,那么将构成非法解雇。在很多州,解雇检举人(whistleblower,也被称为告发人或者直译为吹哨人)通常也构成违反公共政策的违法解雇。本篇我们就来分析检举人解雇保护的范围。

首先是检举人的范围。一般情况下,检举人就是单位的雇员。只不过,明尼苏达州曾有一个奇怪的判决:一个私人疗养院的护士长向上级报告护理标准违反了法律,之后被上级解雇。法院认为这一解雇并没有落入检举人保护法的范围,因为护士长向上级报告的行为属于她的工作职责,雇主因此有权行使自由解雇权。

其次是检举行为的范围。这又分为检举的内容和检举的方式(向谁检举和检举的程序)。

检举的内容一般是检举本单位的违法行为。但是这个法的范围又在哪里?大多数州将检举的内容限定于违反法律的行为,这个法律是广义的法律,包括联邦法和州法以及当地的法律。很多州还将法律的范围扩展到行政法规。而少数州则将保护的范围扩展到职业伦理。比如在宾夕法尼亚州,受保护的检举不仅包括检举违反法律的行为,还包括那些用来保护公共利益或者雇主利益的行为规章或者职业伦理。

检举的方式理论上有很多,比如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检举、向上级机关检举等,但是大多数州法规定,受保护的检举方法仅仅是向政府机关检举或者公共部门检举。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州对于公共部门的定义也不同,有些州包括联邦和州的行政机构,有的州还包括司法和立法部门。

检举程序,特别是向外界检举前是否需要提起内部调查程序,也是一个争议问题。以马里兰州为例,该州的《健康护理工人检举保护法》规定,在向州一级机构报告前,检举人需要经过内部报告程序。而该州的《职业安全和健康反报复法》则没有内部报告程序的规定,检举人可以直接向外界部门检举。

以上就是基本的框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应用这些联邦法律或者州法,也并非一件易事。

《多德弗兰克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奥巴马时代的金融监管法,川普总统一直打算要废除)对检举人保护做了规定。法案中,涉及检举人的有两个条款。一个条款是对检举人下定义,检举人是指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任何与违反证券法有关信息的任何人。另一个是反雇主报复的条款:检举人不仅仅包括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违反行为的人,也包括萨班斯法案中(小布什时代的金融监管法)规定的进行内部检举的人。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金融从业人员,向公司高层检举公司内部的违法行为,是否受到《多德弗兰克法案》检举人条款的保护?

第五巡回法院认为[1],不受保护。《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关于检举人的定义已经明确规定,只有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检举违法行为的行为才算是法律保护的检举行为。

而第二巡回法院和第九巡回法院[2]则认为,内部检举也受法案保护。第二巡回法院在Berman v. Neo@Ogilvy LLC 一案的判决书中写道,反雇主报复条款是最后时刻才被加入法案,是对调和参众两院分歧的一种努力,因此,没有人注意到检举人定义条款和反雇主报复条款并没有完全对应,这也并不奇怪。第二巡回法院指出,从立法原意来看,应该是采反雇主报复条款中对检举人的定义。第二巡回法院的另一个证据是,证券交易委员会后来也发布过一个解释性的文件,认为即使个人在内部报告违法行为,也受法律保护。根据“雪佛兰条款”(参见美国劳动法中常见的行政法知识),第二巡回法院也尊重行政机关对模糊条款的合理解释。

拓展阅读:王倩:保护“吹哨人”的劳动法分析——基于德国司法经验的考察,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109-118

柯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