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解雇保护制度——一个框架

之前我们已经谈到(参见美国解雇自由原则的由来),美国历史上的解雇保护的原则是解雇自由,也就是雇主可以在任何时刻,以任何原因(无论是好原因和坏原因,甚至是没有原因)解雇员工。但是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美国法院系统发展出了一些解雇保护的例外情况,比如解雇不得违反公共政策等。本文是笔者的上课笔记,Dau-Schmidt教授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框架,供参考。

判断一个解雇行为是否受法律的保护,主要看是否违反法律要求或者违反雇佣合同的内在要求,其次是判断这种保护的范围和界限,最后再决定救济方式。

来自法律的要求,主要指公共政策,也就是解雇不得违反公共政策。那么问题来了,公共政策的界限在哪里?首先,对于公共政策的来源,每个州的认定不同,有些州规定公共政策来源于联邦、州以及地方的制定法、条例和判例法,有的州则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建立的职业或者行业行为的法则也算是公共政策的一种。其次,各个州对于公共政策的内容的认定也不同。比如华盛顿州[1],违反公共政策解除的情况包括:(1)拒绝从事非法活动,(2)履行公共责任或者义务的行为,(3)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免责事项,(4)报告雇主非正当行为而遭到报复性解雇。

更具体的边界,法院也是个案分析。在Gardnerv. Loomis Armored Inc .一案里,华盛顿州的法院讨论了上述第二项公共责任或者公共义务的范围。该案案情是,某公司运钞车的保安在路途中看到有妇女被劫持,保安就去帮助解救妇女。但是过程中,运钞车一直处于无人照管的情况,这违反了公司规定,公司因此将其开除。华盛顿州最高法院认为,对陷入困难的人提供帮助,也属于一种公共责任,因此公司的解除属于违法解除(需注意这一点其他州未必将其纳入)。

来自雇佣合同本身的要求,主要是指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目前承认这一原则的州包括阿拉斯加、特拉华以及蒙大拿等州,比如在阿拉斯加的Mitchellv. Teck Cominco Alaska, Inc 一案中,原告以工作岗位为诱惑去追求女子,后被该女子投诉到公司,公司将其解雇,原告提起非法解雇之诉。在法庭上,原告作证,公司每次找他了解情况,时间都不超过五分钟。公司也没有提供一个公平的机会来听他陈述。此外,原告也作证,之前也有雇员犯类似的错误,但是他们也没有因此被解雇,而原告却因此被解雇,综合案情,法院判决公司败诉,理由是诚实信用原则要求雇主在调查时必须做到最低限度的公平,而雇主的行为违反了这一原则。

有权利必有救济。根据解雇保护的缘起不同,救济方式也分为两种。违反公共政策的解雇,基本适用于侵权法的模式,因为侵权法针对的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对于违反合同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大部分适用合同法的模式,但是少数州规定也可以适用侵权法,特别是在恶意违约的情况下(breach the contract in bad faith)。


[1] Dannyv. Laidlaw Transit Services, Inc

柯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