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川普上台,共和党继续掌握国会两院后,共和党就不遗余力地推动去管制化行动。五月底,共和党人又瞄准了一个新目标,前几年劳动关系委员会推行的微型工会模式。参议员Johnny Isakson和众议员Francis Rooney再次向国会提交了《恢复代表公平性法》(Representation Fairness Restoration Act),前几年共和党人曾经推过类似法案想废除微型工会,但是失败了。
按照美国《劳动关系法》第九条,在一个谈判单位(bargaining unit)里为了集体协商而被指派或者被选择出来的谈判代表,就是这个单位里一个排他性的谈判代表。这个谈判代表由单位里的多数决产生(majority,即工会取得50%以上工人的赞成票)。而法律也排除了雇主与一个少数派工会集体谈判的可能性。对于如何确定谈判单位,美国劳动关系委员会的主要标准是组成谈判单位的员工是否有一个“利益共同体”(community of interest)。具体来说,为区别其他的谈判单位的雇员,该谈判单位里的雇员有不同的薪酬福利,工作时间,监督手段,培训和技术;与其他谈判单元雇员的联系并不密切;他们的工作(功能上)并没有和其他谈判单元雇员的工作结合为一体;以及历史上他们是否就是一个独立的谈判单元。
但是2011年,劳动关系委员会的新裁决有别于传统的做法。
在Specialty Healthcare一案中,工会只想在注册护士群体中建立工会,劳动关系委员会认可了工会的做法。但是雇主一方认为,如果单位要成立工会,不能仅仅让注册护士成立工会,还应该让单位里的其他工作人员,比如工作助理、维护人员等都被纳入这个工会,然后再举行工会是否成立的投票。劳动关系委员会则反驳说,如果雇主认为某类员工被不适当地排除出谈判单元,那么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雇主,雇主需要证明这类员工与谈判单元内的员工共享一个“压倒性的共同利益”(overwhelming community of interest)。
随后,雇主一方就该裁决上诉到第六巡回法院。第六巡回法院支持委员会的裁决,认为委员会对于哪些人被纳入谈判单位享有自由裁量权。
反对者认为,这个裁决首先与先例不符,基本上否定了原来“利益共同体”的标准,如今,工会仅仅选择支持工会的群体成立工会。其次,雇主不得不面临公司内各类群体持续的工会选举事务,其行政成本大大增加。最后,微型工会对于雇员的士气也是打击,员工加入不同的工会,签订不同的集体协议,所获得的工资和福利也不同。这将增加员工之间的敌意。
考虑到目前共和党掌握参众两院,该法案很可能被通过并最终被川普签署。
参考:Congress introduces legislation to reverse Obama’s biglabor agenda, http://thehill.com/blogs/congress-blog/labor/335308-congress-introduces-legislation-to-reverse-obamas-big-labor-agen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