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劳工部发布餐馆小费新规

小费是指消费者额外赠送给服务员的金钱,可以被认为是礼物或者奖励,表达对所提供服务的认可。小费的金额大小取决于消费者。本周一,美国劳动部发布了一个新的建议性规定,如果餐馆雇主已经向服务员支付联邦最低工资,那么雇主可以要求服务员将额外获得的小费分享给厨师等无法获得小费的雇员。本文将考察这一规定的来龙去脉。

根据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雇主必须向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在餐饮业,一部分餐馆的做法是,无论服务员是否获得小费,雇主都至少向服务员支付联邦最低工资;法律也允许另一种情况,即小费可以抵消部分最低工资,也就是说,小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服务员(tipped employee),其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低于联邦最低工资的标准,比如现在联邦最低工资的标准是7.25美元/小时,而他们的最低工资是每小时是2.13美元/小时。不过,这些tipped  employee,如果在2.13美元/小时的基础上,再加上小费收入,仍然无法达到联邦最低工资的标准,雇主就必须补足到联邦最低工资的水平。

法律同时规定,对于后一种情况,服务员可以保留他所获得的全部小费。但是,对于第一种情况即雇主已经向服务员支付了联邦最低工资,法律没有规定雇主是否可以要求服务员将额外获得的小费交出,形成一个小费池(tipping pool),并且让不能获得小费的雇员(比如厨师或者保安)也分享这些小费。

2010年,第九巡回法院在Cumbie v. Woody Woo, Inc.[1]一案中判定,法律仅仅规定tipping employee保留他的全部小费,对于那些已经获得联邦最低工资的服务员,既然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那么雇主就可以要求这些服务员将小费与厨师等群体分享。不过,2011年,奥巴马时代的劳工部颁布法令,规定无论是tipped  employee还是雇主向服务员支付联邦最低工资的情况,都禁止服务员的小费被其他人员分享。劳工部的理由是,政府在执行法律时有一定的裁量权,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是政府的规定可以填补这一空白,即当雇主已经向服务员支付最低工资后,服务员也可以保留全部的小费。

虽然这一规定与第九巡回法院的判决相冲突,但是第九巡回法院在之后受理的Oregon Rest. &Lodging Ass’n v. Perez一案中支持了劳工部的规定,根据Chevron Doctrine,既然法律的规定比较模糊,劳工部对法律的解释是合理的而不是肆意妄为,那么法院应该尊重行政机关的解释。

如今,Obama时代的规定又被川普治下的劳工部推翻,按照最新规定,如果雇主向服务员支付了联邦最低工资,雇主就可以要求厨师等群体分享他们额外获得的小费。劳工部认为,此举可以缩小不同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但是不少人也批评说,既然觉得厨师的收入少,应该由雇主增加他们的工资,而不是分割服务员的收入来补贴厨师。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之间对最低工资的规定稍有区别。如《华尔街日报》所指出的,像加利福尼亚这些州,州法已经规定最低工资适用于全部劳动者,无论他们是否接受小费,那么这些州的雇主,可以径直使用这项劳工部的新规[2]。如果不是这种情况,还是要看具体的州法而定。


[1] 596F.3d 577 (9th Cir. 2010)

[2] WorkersMay Be Required to Share Tip Wages Under Proposed Rule, https://www.wsj.com/articles/workers-may-be-required-to-share-tip-wages-under-proposed-rule-1512399558

柯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