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位于旧金山的美国一地方法院认定共享平台Grubhub公司的外卖司机不属于劳动者,属于独立承包人(Lawson v. Grubhub Inc,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No. 3:15-cv-05128.)。
我们先来看一下Grubhub共享平台的基本运营情况。这里以本案的原告、前雇员Raen Lawson的经历为例。2015年8月,Lawson注册了Grubhub的APP,并签订了协议。Lawson需要具备基本的条件,比如拥有驾照和汽车保险,年满19周岁等。Grubhub还要求司机在送餐时使用合适的袋子,司机可以自己购买也可以从公司租用。Grubhub并不要求Lawson参加任何强制性的培训,虽然也提供了培训视频,但是并不监督司机是否去看。
虽然Lawson在2015年8月就已经注册APP,但是直到该年度的10月份他才开始使用。在这两个多月时间里,公司没有和Lawson联系过。等到Lawson在APP点击工作按钮后,公司才开始向他发送订单信息。公司一般先将城市分为好几个街区,司机就近分配街区。如果司机认为这个街区不合适,也可以协调。但是一旦确认街区后,公司会要求司机在他们所在的街区接单,如果司机并未出现在那个区域,公司不会向他们发送信息。
公司向司机发送订单后,司机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如果接受订单,司机需要前往餐馆取餐,开车路线由司机自己决定。司机到达餐馆或者取餐都应点击APP的通知按钮,餐馆也会给司机打分,但是很少有餐馆这样做。司机的送餐路线也由自己确定。
关于司机的报酬,一般情况下公司是按照外卖的次数计算服务费和奖金。如果司机完成了75%的订单,公司则保证司机获得平均15美元/小时的最低工资。这两种情况Lawson都遇到过。
在工作自由度方面,公司不会监督司机是否身穿公司的制服。在为Grubhub工作时,Lawson也开着其他共享平台的外卖APP,公司也并不禁止。
最后,公司实行解雇自由(employment at will)的政策。Lawson就是因为未能在他所在的街区接单并送餐而被解雇。
在这种新型劳动形态下,外卖司机是否属于共享平台的劳动者,法院根据“right to control”的标准,考察公司对司机的劳动过程的控制程度。法院认为,公司对司机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司机也有很大的自主性。
1.工作的方式方法。在工作的方式方法方面,司机享有很高的自主性。公司只关心司机是否有驾驶执照,至于开的是什么车,公司在所不问。公司不会控制司机运送外卖的路线,只要到达目的地即可。公司也不监督司机在送餐时是否穿着公司的制服,甚至送外卖时车里是否还坐着其他人。司机本人决定是否工作以及工作时间的长短。
这里有争议的是,确实存在司机运送外卖时间过长(比如长达一个多小时)而遭到公司解雇的情况。法院认为,这种控制是对劳动结果的控制,认定这个送餐不及时和不专业,并不是对运送过程的控制。
对公司不利的方面包括,公司确定司机的报酬标准,每运送一单可获得多少报酬完全由公司决定。并且,即使司机对街区选择有发言权,但是公司为司机划分了总的街区范围。
2. 公司的自由解雇权。Lawson认为,公司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甚至不需要理由就解雇司机,体现了公司对于司机的很强的控制力。但是法院认为,这一点并不绝对。在本案中,Lawson注册两个月后才开始工作,经常一个星期工作不满20小时,有时候还为其他外卖平台公司工作。此外,Lawson使用自己的汽车和手机,没有为这份工作额外投资。这些都说明,自由解雇权并未给Lawson带来多大的压力,因此,即使公司有自由解雇权,也看不出它对司机的制约有多大。
除了以上这些主要特征,法院还考察其他因素。
1, 是否是劳动者独立的业务。Lawson的行为并非自己雇佣自己再将Grubhub当做自己的客户,他也无法确定Grubhub的报酬标准(而是完全由Grubhub确认),这不符合独立承包人的特征。
2. 工作是否受到监督。很显然,公司并没有施加监督,这个因素对劳动者不利。
3.是否有工作技能的要求。在技能上,公司对于司机没有特殊要求,这更符合普通劳动者的特征。
4. 是否自己提供劳动工具。Lawson自己提供汽车和手机,这点更符合独立承包人。
5. 工作时间的长短。劳动者可以自己决定时间长短,像Lawson很多时候每天只工作不到四个小时,这也比较符合独立承包人。
6. 支付的方式。这方面对司机有利,特别是在按照每小时最低工资计算报酬的情况,更像是雇主对劳动者的支付方式。
7. 这个工作是否是公司日常业务的一部分。Grubhub的主业是外卖服务,司机完成的是其中的送餐业务,这一点更符合劳动者的定义。
8. 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法院认为,这个因素对双方来说比较中立。
综合上述分析,法官的结论是劳动者的自主多于公司对劳动者的控制,因此很难认定外卖司机是劳动者。
法官最后写道:“根据加利福利亚的法律,为其他人服务的个体属于劳动者还是独立承包人,这是一个全有或者全无的命题。随着共享经济的到来,创造了一个收入低的群体,从事低技能但又高度灵活多变的工作,立法机关需要处理这个刻板的两分法。”
有评论认为,本案可以为Uber司机等其他相同类型的案件提供参考。我站也将继续关注这方面的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