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读到的美国判例,Santa Rosa Junior College v. Workers’Compensation Appeals Board[1],供感兴趣的人参考。
Joseph Smyth是Santa Rosa Junior College(一个社区学院)的一名数学老师,还担任了系主任一职。因为事务繁忙,Smyth有时候会将一些任务带回家完成,包括批改作业和试卷,有时候还会在家备课。他的太太作证说,他的丈夫更愿意把这些事情带回家完成,因为在学校期间,他的工作经常会被学生来访或者其他事情打扰,并且在家做事也是一种陪伴家人。
然而不幸的是,在一次回家的途中,Smyth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悲痛之余,Smyth太太申请了工伤鉴定。在美国,工伤认定的标准是这种伤害“来源于工作但是限定在工作过程中”(arise out of and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需要说明的是,就像《工伤保险条例》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在美国也有“going and coming rule”,比如员工快到工作场所时遇到车祸,可以认为这个车祸是因为员工前往工作场所才会发生,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在本案中,Smyth的家距离学校60英里,这么长的路上遭遇车祸就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因此Smyth太太一方的思路是希望把家认定为第二个工作场所,Smyth回家批改作业,实际上是从一个工作地点(学校)到另一个工作地点(家),因此路上遭遇车祸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一开始,工伤委员会的法官判定Smyth的死亡不属于工伤,原因是Smyth有足够的时间在学校完成这些任务,是Smyth自己选择在家工作,因此不属于在工作过程中死亡。但是工伤委员会的上诉部门采纳了Smyth太太的意见,认定工伤成立。社区学院随后上诉到法院。
法院支持社区学院的主张,逐一反驳了上诉部门的工伤认定依据。法院首先讨论了回家批改作业是为了个人的方便还是为了学校的利益。工伤上诉部门认为,劳动合同存在一个默示条款(implied term)教师应该把家当做第二个工作场所,因此在家批改作业更多是为了学校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方便。法官指出,虽然学校知道教师有时候会在家里批改作业,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是学校要求(无论是比较明显的还是比较含蓄的)教师在家继续工作,教师在家工作是教师自己的选择。因此,在家批改作业并不是一项工作条款。法官援引了另一个案件的判决书指出,当代专业人员会经常将工作带回家。在家里,制图员在餐巾上搞设计,商人在吃早饭时做商业计划,律师晚上加班。这些在家的活动尽管是值得称赞的,但是并不是处于“工作过程”。工伤上诉部门又认为学校含蓄地认可了(implicit permission)教师可以因为学校工作环境容易受打扰而可以回家工作,法院认为这种含蓄认可没有依据。
法院还表示,如果在家批改作业就可以把家认定为第二个工作场所,如何证明他是真的在家工作?对于如何认定哪天是真的在工作哪天不是,仅仅根据教师的个人倾向吗?
综上,法官认为Smyth的工伤认定并不成立。
[1] 708P.2d 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