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雇主问题继续霸占美国劳动法的头条新闻,可见这个问题对于当代美国劳动法影响之大。
2015年,当时还是民主党占多数的劳动关系委员会通过了Browning-Ferris新规则。委员会指出,过去共同雇主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实际用工单位(也就是本案中的Browning-Ferris公司)是否对于劳动者有直接和立刻的控制。但是这个标准已经不适合21世纪的工作场所,如果Browning-Ferris公司对于雇佣条件有间接的或者是未行使的(unexercised)控制,那么也应该和外包公司就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个标准受到共和党的强烈反对。川普上台后,共和党占据了劳动关系委员会的多数,在Hy-Brand一案中宣布将推翻奥巴马时代劳动关系委员会的新共同雇主规则,回到传统的共同雇主规则(快讯:新劳动关系委员会推翻奥巴马时代的共同雇主规则)。
然而,到了今年二月,Hy-Brand一案又被撤销。事情起因是新委员会中的其中一名委员Emanuel,其所在的律所曾经代理过Browning-Ferris一案中的外包公司一方,因此被认为与Hy-Brand一案存在利益冲突。在这个核查过程中,Warren等民主党参议员也对委员会施加压力,使得委员会最终推翻了Hy-Brand一案,回归Browning-Ferris一案的判决。
目前最新的消息是,劳动关系委员会将以发布行政规章的形式废除Browning-Ferris一案的判决,再度确立Hy-Brand案件的立场。
不像其他行政机构,劳动关系委员会其实很少发布行政规章,基本上都是以案件裁决的方式确立规则,而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发布行政规章必须符合《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程序上非常繁琐。行政机关首先起草一个草案。在向社会公布之前,白宫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必须通过这个草案。如果行政规章的经济意义非常大,年度经济影响在1亿美元或者以上,行政机构还需要包含一个详细的经济分析来论证行政规章的合理性。之后,行政机关必须允许公众评论该草案,并且回应和处理这些评论。2011年委员会曾发布一个关于工会选举的行政规章,按照时任委员会主席的Wilma Liebman的话,规章的制定过程非常费力、艰苦和冗长。
但是,行政规章一旦发布,比裁决要稳定很多。对于劳动关系委员会这一个非常政治化的机构来说,往往一个党派掌握多数后,就会忙着推翻前任的裁决。但是要撤销行政规章,则不是很容易的事情。我站也将关注该行政规章的进展。
Regulate With Prejudice? Joint Employer Issue Tests BoardProcess, https://news.bloomberglaw.com/daily-labor-report/regulate-with-prejudice-joint-employer-issue-tests-board-proc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