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站之前已经报道过这起诉讼(https://uslaborlawob.com/2017/02/%E6%9C%80%E9%AB%98%E6%B3%95%E9%99%A2/743/)。简言之,雇主在雇佣合同中选择仲裁条款并加入集体仲裁豁免条款。在工资克扣、加班费等方面,雇主经常面临雇员的集体诉讼,雇主希望以此限制雇员的集体诉讼权。但是,相对于普通民事关系,劳动关系有其特殊性。美国的《劳动关系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 Act)主要规制建立工会的企业,部分条款也涉及到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比如第七条规定,雇员为了相互帮助和保护,可以采取一致行动(concerted activity)。
劳动关系委员会在D.R.Horton案和MurphyOil案中判定,集体诉讼是一种一致行动,豁免条款排除了雇员的一致行动权,构成了不当劳动行为,该条款不能被强制履行。第五巡回法院否定了委员会的判决,支持豁免条款可以强制履行,理由是《联邦仲裁法》和《劳动关系法》并不协调,《劳动关系法》的相关条款妨碍了仲裁的发展。但是第七巡回法院在另一起案件中支持劳动关系委员会的观点。
对于联邦法院之间的分歧,今天,最高院对这一系列案件作出宣判,支持了公司一方,集体仲裁豁免条款可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