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被要求再工作几分钟,可否获得报酬?

本期讨论加州高院的一个最新判决(Troester v. Starbucks)。

原告Troester是星巴克的员工。每天下班后,咖啡店总是让他再工作4到10分钟,或者是设定报警器,或者是关上门店的大门。2012年,他向州法院起诉。他认为,虽然每次下班后的工作时间可以说是微不足道(de minimis),但是公司仍然应该支付报酬。

最高院曾经在Anderson v. Mt. Clemens Pottery一案中对微不足道的工作时间的补偿问题做过判决。总的来说,这种时间不需要补偿。而是否属于微不足道的时间,需要考虑记录额外加班时间的操作上的难度,所需补偿时间的总和和这种额外工作的常规性。星巴克也是据此要求法院驳回起诉。基层法院支持了星巴克的主张。

不过,加州高院最终支持了原告主张,要求星巴克支付相应的报酬。在工作过的17个月中,Troester总共累计了12小时50分钟的下班后工作时间,按照当时每小时8元的工资水平,他获得了102.67美元的报酬。

法官Goodwin Liu在判决书中写道,对于Troester来说,这笔钱可以用来支付电费,购买一个星期的食品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公交费用。可能星巴克公司会认为这笔钱微不足道,但是对很多低收入的劳动者来说,这笔钱一点也不微不足道。

对于雇主很难记录这种微不足道的工作时间的问题,Goodwin Liu认为,雇主可以使用科技手段记录时间,或者重新安排工作使得劳动者在下班后不再承担任何工作任务,或者雇主也可以估计时间的长短。不过,法官Leondra Kruger在异议意见中写道,如果一个工作时间非常短,又不经常发生,并且还难以准确记录或者估计,要求雇主为这个时间负责并不合理。

总的来说,对于低收入劳动者来说,这是一个胜利,预计也会有更多的低收入劳动者提出类似的诉求。洛杉矶律师Bryan Lazarski还认为,这个判决结论可以适用于上班前多工作几分钟的情况。

不过法学教授Veena Dubal指出,在这个判决中,法院并没有为微不足道的工作时间划定明确的界限。本案原告之所以胜诉,是因为他的下班后工作时间累积起来确实可观。

 

Court: Starbucks, others must payworkers for off clock work, https://www.chronicleonline.com/news/national/court-starbucks-others-must-pay-workers-for-off-clock-work/article_473f79e6-8193-5ea2-8fcc-2a42d0099e42.html

柯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