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新闻业自由职业者不满AB5法案限制灵活就业

我站曾第一时间报道了加州通过了AB5法案(共享经济下的劳动法:加州 AB-5 法案通过),并表示这是一场非常值得观察的社会实验。就在前不久,加州的部分新闻业自由职业者与加州AB5起草者之一Lorena Gonzalezzai在Twitter上吵了一架,理由是AB5法案限制了他们的灵活就业。(参见报道Freelance journalists are mad about a new California law. Here’s what’s missing from the debate.[1])。通过这个事件,也可以引发我们思考如何在保护劳动者和保持就业的灵活性之间保持平衡。

我们还是先回到Dynamex Operations West v Superior Court一案,该案正式奠定了在加州,劳动关系认定适用ABC规则。也就是说,在加州,在适用有关劳动法律时,一般要认定通过劳动或服务换取报酬的人(被雇方)为劳动者而不是独立承包商,除非雇佣方能同时证明:(A)被雇方在有关工作绩效的方面不受雇佣方指挥和控制;(B)被雇方完成的工作不是雇佣方的主营业务;(C)被雇方通常以独立的形态参与交易、经营或者执业。

根据这个ABC规则,新闻业的自由职业者,也就是自由撰稿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杂志社或者报社或者网站的具有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理由是,根据ABC规则中的B规则,自由撰稿人撰写的稿件,那些内容的生产,本身就是杂志社或者报社或者网站的主营业务。当杂志社无法否定B规则时,自然也无法否认这些自由职业者与他们建立了劳动关系。

接下来,当加州立法者打算通过AB5法案将ABC规则法典化时,法案对新闻业自由职业者进行了有限的豁免,希望保护一般意义上的新闻从业者,避免媒体将他们认定为独立承包人而使他们失去劳动法的保护,又希望将自由职业者排除出AB5法案,不影响他们的灵活就业方式。

该豁免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一年为媒体写稿35次以下的自由职业者不被认定为劳动者。为什么把数字定位35次呢?立法者解释,一年写35次稿相当于每月写3次稿。如果超过这个频率,比如每个月写4次稿——就相当于给媒体写周末专栏的频率,媒体就应该雇佣他们。反之,如果达不到这个频率,那么可以认为是自由职业者,工作比较灵活和随性,不被纳入劳动法的保护。

然后就出现了部分新闻业自由职业者在Twitter上对AB5提案人进行批评和攻击。这些自由职业者的关注点是,在AB5法案出台前,他们通过为报社写稿获得不菲的收入,同时也享受工作的自由性。如今,媒体公司为了避免与他们成立劳动关系,很可能会将一年的写稿量限制在35件以下,那么他们的收入肯定会下滑。

此时,也有人出来为法案辩护。没有法律是完美的,AB5法案所能做的,也是在劳动者保护与灵活就业之间寻找一个平衡。毕竟,还有一部分自由职业者的情况是,媒体不愿意雇佣正式劳动者,作为代替,选择经常找自由职业者写稿又不需要承担劳动法的义务。如今这些人可以享受劳动法保护。所以,“AB5 is an imperfect solution, but it's something”。


[1] Freelance journalists are mad about a new California law.Here’swhat’s missing from the debate., https://www.vox.com/identities/2019/10/21/20924781/freelance-journalists-writers-ab-5-california

柯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