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劳动法观察——文摘(第11期)| 法官裁定更多司机能加入针对Uber的集体诉讼

本期推荐:

1. Federal Judge Rules to Expand Class-Action Lawsuit Against Uber

Gawker

Dec.9, 2015

Gawker 这篇文章介绍了Uber 司机要求认定劳动关系争议的新进展。其中提到了关于仲裁条款的问题,如果读者有兴趣了解可以翻看我站此前的文章(《美国(雇佣合同)仲裁条款的盛行以及影响——来自《纽约时报》的报道》)。

本周三,由于联邦法院的法官(Judge Edward Chen)支持了原告发起集体诉讼的全部请求,Uber案有可能演变为一场涉及160,000司机的集体诉讼。

这场纠纷最早源于三名Uber司机的起诉(我站此前文摘有介绍),他们认为Uber 错误地将他们归类为承揽人而不是雇员,他们要求认定与Uber有劳动关系,并且要求获得医保等相应的雇员权利。Uber最初的抗辩认为这些司机是自己控制如何使用软件,并非雇员,但Chen法官并不买账,在早先的判决支持了雇员的起诉。为了最大程度的控制潜在集体诉讼的规模,Uber在前一问题判决后向法庭提出集体诉讼只能由那些协议里没有仲裁条款的司机参加。

根据最新的报道,Chen 法官周三判决所有Uber 合同里的仲裁条款都是不可执行的(Unenforceable)。这也就意味着,所有UberBlack, Uber X 以及Uber SUV 的司机,无论他们的合同中有没有仲裁条款,都有可能成为集体诉讼的参加者。

在最新的判决作出后,Uber 在一份载于《华尔街日报》的声明中指出,如果成为雇员,司机们将会丧失宝贵的自由,他们会要求定时上下班,挣取固定的小时工资,同时不再能够使用其他软件招揽生意。

附评论一则:

http://bitly.com/G3A2W8E

2. When Will Labor Laws Catch Up With the Gig Economy?

The Aatlantic

Dec.9, 2015

共享经济/按需经济与劳动法的互动并不是一个新话题,此前我站介绍过的案例和事件都表明这些爆炸式增长的新经济形态给劳动法的适用带来了不小的困难。这篇出自《大西洋月刊》的文章从雇佣关系认定的角度讨论了这一问题。

文章认为,共享经济本身有着复杂的形态和运作模式,这种复杂性使得经营共享经济的业主和从业者难以分类,也就使得现有法律对其规制变得困难。基于最近的一项研究(后附介绍),文章指出,现有的雇员/非雇员的标准雇佣关系分类模式是造成这一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现有非黑即白的分类模式下,工作者要么作为雇员享有劳动法律赋予的全面保护,要么则完全处于劳动法的调整之外,这种两分机制显然无法与新的经济模式相匹配。

在新的研究中,研究者提出法律应该设置一种介于雇员和非雇员之间的中间状态,或者说中间类别。这种新类别应当给予雇主足够的自由以满足共享经济中独立工作的形态需求,同时也应当保护工作者不会被恶意对待。

具体来说,这种介乎于独立承包商(1099)和雇员(W2)之间的工作者应当不受到现有的工作时间与最低工资限制,不强制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同时,这些工作者应当享有团结权,民事权利(如反歧视、反骚扰等)也应受到保障。除此之外,他们的收入由雇主代扣个税(雇主代扣指的是TaxWithholding,而其他收入所得或者自雇者缴的是Estimated Tax。根据W4表格的信息,TaxWithholding 可以享受Lower Married Rate 等税收优惠或减免——笔者注)。

支持劳工权利的批评者认为,拿掉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是这种新分类的最大缺陷。工作者遭遇工作伤害或者突然被解雇但没有任何救济或保护显然是不合理的。提出新分类的研究者则认为,工伤和失业这两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解决,新分类的工作者享有这一权利。

虽然共享经济的参与者们有不少呼吁推进劳动立法,但立法者们认为改变现有的雇员/非雇员分类将会对劳动法律的运行产生巨大影响甚至是带来灾难,不可轻易为之。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如果政府没有经济能力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空谈立法无济于事,共享经济们制造的困扰或许只能由这些新行业自己想办法解决。

http://theatln.tc/1Z0WYcd

文中提到的研究,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

饶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