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劳动关系委员会是处理工会选举和调查并救济不当劳动行为的政府机构。也因此,在阅读美国劳动法材料时不可避免的会遇到美国行政法的知识。笔者在这里简单介绍几个美国行政法的知识,供有兴趣的朋友参考。
一、法院司法审查中的事实问题
劳动关系委员会对不当劳动行为作出裁定后,工会和雇主任何一方如果不服均可以上诉到法院。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事实问题的审查和法律问题的审查。这里先谈事实问题的审查。
在之前的公众号文章《美国如何救济因参与工会活动而被解雇的雇员》中,我们曾经讨论最高院的NLRBv.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Corp[1]一案。案件中,劳动关系委员会发现,如果雇主没有敌视工会的态度,雇员Santillo就不会就解雇。最高院审理后采信了委员会对这一事实的发现,其表述是“the Board’s finding was supported by substantial evidence on the record considered as a whole(如果全面考虑案件记录,委员会的发现有实质性证据的支持)”。
当然,提到这个实质性证据标准,不得不提Universal Camera Corp. v. NLRB[2]案。
关于证据标准,1935年通过的《劳动关系法》是这么表述的:劳动关系委员会对于事实的发现,如果受到证据支持,那就是确凿的。”根据最高院在Consolidated Edison Co. v. NLRB [3]一案中做出解释,这里的证据是指实质性证据,实质性证据就是比仅有的一点火花(scintilla)要多。作为一个理性人,会认为相关证据已经充足,并接受这些证据来支持结论。
但是到了1947年,《劳动关系法》修正案(即塔夫脱﹣哈特莱法)里关于事实认定的部分有了新的表述,即“委员会对于相关事实的发现,如果全面考虑案件记录,能被实质性证据所支持,那就是确凿的。”那么问题来了,当劳动关系委员会与审查人(examiner,后来改名行政法官。对于不当劳动行为案件,一般由审查人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委员会提供建议)意见不一致时,法院应该只审查委员会的裁定,还是将这些不一致的意见一并考虑?在Universal Camera Corp. v. NLRB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在考虑证据是否达到实质性证据标准时,必须考虑全部证据,包括考虑那些与委员会最终决定不一致的证据。
二、法院司法审查中的法律问题
这个问题主要和Chevron规则有关。Chevron U.S.A.,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Inc.[4]一案中,最高院确立了Chevron规则:首先对于所争议的问题,要看国会是否做了清楚的表述。如果国会的意图是明确的,那么这就是整个问题的结局,无论是法院还是行政机关,都必须使国会已经明确表达的意图生效。但是,如果法院认定国会并没有直接处理所争议的问题,那么法院不能简单地将自己的解释施加在法条上……更确切地说,当法条对于所涉及的问题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模糊,那么法院需要回答的问题是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建立在对法条的一个可允许的解释(permissible construction)的基础上。
下面以NLRB v. Town & Country Electric Inc.[5]一案来说明。Town & Country公司是一家没有成立工会的公司。有一次,这家公司招聘员工,而应聘的11个员工都是International Brotherhood of Electrical Worker(缩写为IBEW)这一工会联合会的成员,并且IBEW会因为这些员工帮助Town& Country公司建立工会而支付报酬。结果,公司拒绝对其中的10名员工进行面试,即使最后招了一名员工,工作几天后,也被公司解雇。在考虑这些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劳动行为时,首先需要考虑这些人是否属于雇员。但是是否将这些帮助企业建立工会的其他工会的会员排除出雇员的范围,《劳动关系法》并没有明确说明。劳动关系委员会认为这些人属于雇员。最高院也认定他们是雇员,其中一个理由就是根据Chevron规则尊重委员会的判断。在Lechmere,Inc. v. NLRB[6]等案件中,我们同样能看到Chevron规则的身影。
三、行政法官
我们先来看一下劳动关系委员会处理不当劳动行为的程序。首先是雇员提出不当劳动行为的指控。随后是委员会的总律师来调查案件并决定案件是否控告。当然,具体的调查工作由各个地区的行政长官和下属来完成。如果委员会的总律师决定控告雇主,并且案子也无法通过调解解决,那么案件就会呈到劳动关系委员会的行政法官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这里举行听证。行政法官会做裁定并将这个裁定发给委员会作为参考,很多时候行政法官的意见最后就成为委员会的决定,但是委员会也会用自己的意见代替行政法官的意见。行政法官的裁定并没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考证一下,行政法官是由听证审查官(hearing examiner)改名而来。虽然被称为法官并不一定都是法官,但是这个改名至少也承认和强调,听证审查官的功能并不仅仅是主持听证或者审查,他也做裁定的工作。此外,虽然行政法官已经更多地被认为是行政机构的一部分而不是司法结构的一部分,但是在做具体的决定时,法律保障其独立的地位。
四、行政立法
这个内容比较简单。劳动关系委员会作为行政机构,享有行政立法权(rulemaking)。奇怪的是,在过去的几十年了,委员会的行政立法极少,大概也就一两件。同时,委员会的政策基本通过对案件的裁定(adjudication)确立。
就这个问题,最高院也处理过一个案件。在NLRB v.Bell Aerospace Co[7]一案中,最高院驳回了上诉法院的观点即当委员会推翻一个长期存在的先例时,应该采用行政立法的方式。最高院认为,委员会并没有被排除使用裁定来宣布新原则,并且首先,选择使用行政立法还是裁定宣布新政策属于委员会的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