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三月份,美国劳工部接连发布了两项关于加班费的拟议规则(proposed rules),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劳工部的第一项拟议规则是明确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按照《公平劳动标准法》,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日常工资的1.5倍,但是对于工资的定义,法律一直未能澄清。该规则列出了一些不计入工资的项目,主要包括:
健康项目的福利(比如健身房福利,现场专家治疗等);用于支付未使用的带薪休假的金额;出差经费的报销,该报销不能超过Federal Travel Regulation System的标准,且必须满足其他管理上的要求;教育项目;其他福利,如法律服务;自由裁量的奖金,比如拿了月度明星员工的奖金(employee-of-the-month),比如,员工做出了特别大的贡献而获得的奖金,但是该奖金的颁发并非基于既定标准。
关于加班费基数的计算标准的更多信息(信息量还不少),详见: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9/03/29/2019-05687/regular-rate-under-the-fair-labor-standards-act?this=RO
第二个拟议规则是关于加班费的覆盖人群。在美国,根据《公平劳动标准法》,除了管理人员(Executive)、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劳动者的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雇主都必须支付加班费。
《公平劳动标准法》对于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定义,首先是各自群体的工作任务描述[1],其次是他们的工资标准。按照现行标准(即2004年的标准),年薪标准不低于23,660美元(周薪455美元)。因此,比如要确定一名低级别管理人员是否属于法律所指向的管理人员,除了工作任务需要符合法律对管理人员的任务描述,年薪也必须高于23,660。此时,雇主无需向其支付加班费。另外,美国劳工部还有一个特殊规则,如果一个劳动者周薪超过455美元,并且全年收入超过10万美元(包含奖金和佣金),并且从事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但是并不满足法律对这三类人员的全部工作任务描述,这些劳动者也属于豁免人群[2],也被称为高收入员工豁免(highly compensated employee exemption)。
2016年,仍处于奥巴马执政时期的劳工部发布了一个加班费新规,将三类人群的年薪标准上调到47,476美元(周薪913美元)。提高年薪标准使得满足这三类群体定义的雇员变得更少,也意味着雇主需要向更多的人支付加班费。但是,在被正式实施前,德州地方法院冻结了这一规则。随后,川普成为了新一任总统。此时,劳工部虽然对地方法院的判决提出了上诉,但是也要求法院中止审理以准备推出新版本的加班费规则。
今年三月,劳工部发布了新的拟议规则,将三类人群的年薪标准上调到35,308美元(周薪为679美元),同时将高收入员工豁免的标准提高到147,414美元。目前该规则处于征求意见阶段,预计将于明年1月1号正式实施。
[1] 具体的工作要求可参见:黄国琴:“美国对加班费支付条件的法律规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2] https://www.dol.gov/whd/overtime/fs17h_highly_comp.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