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质疑平台用工的行业谈判

编者按:本文是美国一群劳动法学者就平台用工的行业谈判问题发表的公开信,(Sectoral Bargaining: Principles for Reform, https://concerned-sectoral-bargaining.medium.com/sectoral-bargaining-principles-for-reform-7b7f2c945624)。(行业谈判的背景,也可参阅以欧洲为师?《Vox》长文讨论美国工会法改革

以下为全文:

行业谈判的核心思想是,通过集体谈判的过程确定一个行业内工人的工作条款和条件,无论他们恰好为哪个雇主或在哪个工作地点工作,行业谈判都部分消除了工会雇主(union employers)和非工会雇主(non-union employers)的区别。反过来,工会可以代表一个行业的工人,即使部分人在所在的谈判单位中得不到多数的支持(而无法建立工会)。行业谈判背后的合理思想是,它避免了分散的雇主在工资和工作条件上的探底竞争(race to the bottom)。

历史上,行业谈判虽然在很多国家都获得了成功,甚至在美国的一些行业中作为提高最低劳动标准的方式,但这种成功通常是建立在赋予劳工权力的基础之上。这种权力是基于多种因素的混合,包括工人自身的组织和力量、在生产或分销链中的战略位置和强有力的基础法律保护。虽然美国大多数行业的法律标准是企业谈判(enterprise bargaining),但是在实践中,工会渗透度高的行业实际上是在行业范围内为工人的利益而进行谈判的。

对于David Weil教授提出的“断裂化的工作场所”(fissured workplace[i]),行业谈判的基本思想尤其具有吸引力。在当今普遍存在的断裂化商业结构之中,“主导企业”(lead firms[ii])维持或增强了在其势力范围内对较小市场主体的控制,同时否认任何对于自己的、所进行活动的和经营的责任。重要的是,当宽松的反垄断法(传统上,该法是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对假定的独立市场主体进行管制)和缺乏强有力的共同雇主标准(根据劳动法)相结合时,这一条件才变得可能。换言之,这一断裂性(fissuring)依赖于企业边界(firm boundaries)对于不同法律领域的不一致应用:允许实力雄厚的企业出于劳工、雇佣、侵权和监管的目的划定狭窄的企业边界,但是却出于反垄断的目的划定广泛的企业边界。这种跨法律领域对企业边界划定的不一致,赋予主导企业所有经济决策权而不问结果如何,也剥夺了较小的市场主体和工人的任何经济决策权。

在某种程度上,行业谈判可以作为这一根本问题的解决方法。它为工人提供了一个论坛,使工人得以面对实际上控制着工作条款和条件的有权势的老板。然而,重要的是,对于反垄断法(在恢复纵向垄断执法方面和放宽禁止小公司在主导企业领域内相互协调的规则方面)和劳动法(在加强共同雇主标准以及确定雇员地位标准的方面)的改革将直接解决这一根本问题。总之,这些改革将确保主导企业对其目前实施的控制承担责任。在主导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下,这些改革也确保工人在各个业务中的基本权利的合作。如此一来,行业谈判可能是一个实现广泛并且民主的经济合作的设计,使得工人在谈判中拥有真正的席位。

然而,如果脱离对于根本问题的诊断,一些行业谈判的改革建议可能恰好会使问题更严重。

实际上,一些行业谈判方案本身可以建立一种机制,雇主可以通过该机制进一步损害和破坏法规和现行集体谈判协议中普遍或近乎普遍的劳动标准。在许多情况下,行业谈判的支持者直言他们在这方面的目标:其关键是被授权的雇主在谈判中将劳动标准降低至法定水平以下。例如,诸如Uber和Lyft这样的零工经济用工平台的高管们推动行业谈判,以其作为雇佣分类和《国家劳动关系法》(NLRA)组织工会的替代方案。行业谈判作为他们长期游说的“第三类劳动者”(Third Category)的组成部分,现在已经通过加州第22号提案实现了。在该文本中,行业谈判对工人而言并不乐观。

行业谈判(或“多雇主劳资谈判”multi-employer bargaining)有意义的前提是,因为雇主们呈现原子化,当任何一个雇主对于劳动标准的影响相对较小时,让他们中的任何人参与谈判都与工人的地位无关。但这并不是对网约车或外卖市场的事实上的解释。在那里,是少数占据主导地位的雇主(而不是原子化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对劳动标准拥有很大的单方权力。

实际上,在所谓的“零工经济”(gig economy)中,初期的工人代表已经存在,但是公司已经竭尽所能消除工人代表权并支持公司工会。此外,零工平台为自己成功开创的模式威胁扩展到其他行业和州,其对于就业情况、法定权利、《国家劳动关系法》(NLRA)规定的工会、工资和工人标准的破坏程度远超我们现在对于零工经济的理解。关键的一点是,零工经济与其说是一个行业,不如说是,从有利于工人的监管中分离出来的劳动力市场的一部分。问题在于,法律法规允许这一部分达到多大程度。

行业谈判的支持者也把它描绘成一种补救办法,以弥补20世纪30年代将女性和少数族裔主导的职业排除在《国家劳动关系法》(NLRA)和《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之外的历史影响。其主张是,在行业谈判制度之下,这样的职业最终可能加入工会。但是,扩大零工经济和“第三类劳动者”的覆盖范围意味着,给以有色人种和移民为主的工人所从事的职业设定较低标准,以此重现前述的明确排除。

……


[i] theresult of corporations increasingly distributing activities through an extensivenetwork of contracting, outsourcing, franchising, and ownership. “断裂化的工作场所”是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广泛的承包、外包、特许经营和所有权网络分配活动所形成的结果。参见https://www.hup.harvard.edu/catalog.php?isbn=9780674975446&content=reviews——译者注

[ii] What is “lead firms”: Powerful economic actors inglobal value chains. Lead firms drive the chain in terms of value addition anddistribution, often through externalising low value-added activities. “主导企业”是全球价值链中强大的经济主体,通常通过外化低附加值活动来推动链条的增值和分销。参见:https://www.igi-global.com/dictionary/lead-firms/55397#:~:text=Definition%20of%20Lead%20Firms%3A%20Powerful%20economic%20actors%20in,and%20distribution%2C%20often%20through%20externalising%20low%20value-added%20activities.——译者注

李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