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劳工部发布了一封意见书(opinion letter,劳工部工资工时部门经常使用意见书来发布指导)。意见书缘起于一家匿名的虚拟市场交易公司(virtual marketplace company)或者说是一家共享经济企业的律师向劳工部咨询企业网络平台下的网约工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而劳工部明确答复这些网约工不属于劳动者群体。(具体可见https://www.dol.gov/whd/opinion/FLSA/2019/2019_04_29_06_FLSA.pdf)
意见书首先描述了网约工群体的特征,然后开始回顾美国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因为涉及的是《公平劳动标准法》,此时适用“经济现实标准(economic reality)”来识别劳动者身份。具体来说,以下六个要素可以帮助判断一个网约工是否属于劳动者:
1. 雇主对雇员的潜在控制的性质和程度
2. 与潜在雇主的劳动关系的长期性
3. 工人对于设备、器材或者帮手的投资数量
4. 对于工人的工作所要求的技能、主动性、判断力或者深谋远虑的程度
5. 工人的盈利或者亏损的机会
6. 工人的工作作为潜在雇主的业务组成部分的程度
根据这六项标准,意见书对网约工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这一问题做了具体的论述。
首先是雇主的控制。首先,公司并没有对网约工施以任何职责,比如严格的换班、大的配额或者较长的工作时间。相反,公司提供了灵活性让网约工去选择何时、何地、如何以及为谁去工作,并且网约工通常为了他们自己的利润和个人利益去使用这种灵活性。其次,公司也允许自己平台上的网约工同时为竞争对手工作,而网约工为了个人利益最大化,日常中也确实这么做。最后,公司并没有检查网约工的工作质量,或者给网约工的工作表现打分。因此,在这个要素中,意见书倾向于认为网约工不具有劳动者身份。
其次是关系的长期性。首先,公司并没有与网约工建立长期性的雇佣关系,事实上,网约工对于退出公司有很高的自由度。最重要的是,公司也没有限制他们与竞争对手接触。其次,即使事实上网约工和公司保持了长期的关系,也是因为一个业务接着一个业务(project-by-project basis),并不意味着建立了长久的劳动关系。因此,在这个要素中,意见书也倾向于认为网约工不具有劳动者身份。
再次是投资问题。公司并没有以网约工的名义去投资任何的设备、器材或者帮手。相反,都是网约工自己购买工作必要的资源,而公司也不会对此提供报销。当然,公司投资了虚拟性的网络平台,但是单独的这项投资并不足以与网约工建立劳动关系,毕竟网约工可以同时使用其他网络平台。或者说,虽然网约工可以通过平台迅速找到工作,但是这种依赖仅仅轻微地降低了他们的独立性。因此,在这个要素中,意见书倾向于认为网约工不具有劳动者身份。
再次是工作技能问题。网约工,比如网约车司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在不同的服务机会和对手的虚拟平台之间做出选择,并且行使自己管理上的自主权,因此显示了相对于公司的相当大的独立性。并且,公司也不对网约工进行强制性的技能培训。这也有别于典型的劳动者。
再次是利润或者亏损的机会。网约工并不从他们的工作中获得事先确定的报酬数额,相反,网约工自己控制利润或者亏损的决定因素。虽然公司设定了价格,但是允许网约工根据不同价格选择不同的工作种类,只要是合适的工作,网约工可以尽量多地去接单,并且也允许商讨工作的价格。网约工还可以通过选择对手的虚拟平台来控制自己的利润或者亏损。从这一点来看,意见书也倾向于认为网约工不属于劳动者群体。
最后是工作的组成部分。网约工并不属于公司网络平台指引业务的组成部分。网约工仅仅通过平台获得工作机会,并没有去发展、维护或者操作平台。意见书强调,公司的主要业务不是为终端市场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而是提供一项连接网约工和消费者的网络平台指引业务。
综上,该意见书认为,虚拟市场交易公司的网约工不属于劳动者,而属于独立承包人。
Sharon Block认为这是劳工部的一个策略,以非常清晰的方式设立标准,企业通过这个标准的话,这个标准将在诉讼中帮助企业。虽然这个意见书并不特指任何一家网络平台,但是事实上,如果Uber等公司的商业模式与意见书中的虚拟市场交易公司的商业模式大规模重合的话,可以推定Uber司机属于独立承包人。
当然,我站也希望提醒,现在是共和党执政,劳工部自然会倾向于企业一方的利益。就像几年前的民主党执政时期,劳工部出台的意见书会倾向于将网约工认定为劳动者。其次,这份文件仅仅是劳工部的意见书,法院是否采纳以及如何采纳也是未知数。我站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