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谈到(美国最高院:加班费的豁免条款一般不适用日结工资的情况),根据美国的劳动法,对于劳动者在一个工作周中超出4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雇主必须支付加班费。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豁免条款,对于满足特定情况的人群,雇主无需支付加班费。而被判定豁免人群的标准为,劳动者的收入达到高于一定的水平,且工作职责包含管理员工等。
《纽约时报》上周报道了美国雇主是如何规避加班费的。工作收入是硬指标,而工作职责是软指标。只要劳动者的收入达到标准,雇主可以将劳动者的职责“包装”成管理职责,此时该劳动者就满足了豁免人群的标准,雇主就无需支付加班费。(You’re Now a ‘Manager.’ Forget About Overtime Pay.,https://www.nytimes.com/2023/03/06/business/economy/managers-overtime-pay.html)
举个例子,从2014年开始的四年里,蒂芙尼·帕利斯 (Tiffany Palliser) 在南佛罗里达州的 Panera 面包店工作,负责制作沙拉和操作收银机,轮班时间从早上 5 点开始,通常会一直工作到下午。Palliser 女士估计她平均每周工作至少 50 小时。但她说她没有收到过加班费。Panera 的官方说法是视她为经理。从她来注册的时候工就已经告诉她,把她当经理助理来培养。
问题是,即使公司声称视她为经理,她也没有享受过经理的待遇。相反,很多时候工作任务依然是普通员工的工作任务。特别是,如果一名同事请假没来上班,或者出现的客户数量超过预期,雇主通常会要求被错误分类的经理履行普通员工的职责,无需支付额外费用。Palliser 女士说,她在 Panera 的正常轮班时间是从早上5点到下午2点,但她经常在人手短缺时被要求去帮忙。如果一名员工没有出现在下午的轮班中,她通常不得不加班到很晚。最终,数百名这样的经理助理起诉了公司(Panera是一家连锁店)要求支付加班费,并根据和解协议获得了补偿。
文章还援引了一篇论文。Lauren Cohen, Umit Gurun 和 N. Bugra Ozel三位作者发现,具有管理职称的受薪职位列表在联邦监管门槛附近增加了近五倍,包括管理职位列表,其工作职能等同于非管理人员,比如前台接待员会被称为“第一印象总监”(Directors of First Impressions)。当公司的议价能力更强而员工的权利更弱时,加班费的规避更为明显。此外,当公司的财务状况受限以及该地区外来劳动者选择余地较弱时,这种情况也更为明显。低工资行业的行业因超时违规而受到更频繁的处罚。根据作者们的估计,雇主由此节约下来的加班费是可观的——在样本期间,公司每雇用一名战略“经理”,就可以避免大约13.5%的加班费用。(Cohen, L., Gurun, U., & Ozel, N. B. (2023). Too Many Managers: The Strategic Use of Titles to Avoid Overtime Payments (No. w30826).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